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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有关外国刊物的进口分配的法律

  第七条 :进口推荐以及发行等的限制
  ①文化观光部长官有权对特定外国刊物或风俗危害外国刊物,拒绝进行第五条规定中的进口推荐,或命令中止、限制或删除内容。<修正1999.1.21>

  ②文化观光部长官对没有得到第五条第一项规定中的进口推荐、而私自进口外国刊物的人员,6个月不批进口推荐。<新加1999.1.21>

  第八条 :删除<1999.1.21>

  第九条 :删除<1999.1.21>

  第十条 :删除<1999.1.21>

  第十一条 :删除<1999.1.21>

  第十二条 :手续费
  办理第五条规定中外国刊物进口推荐手续的人员,应按照总统令规定,交纳手续费。

[全文修正1999.1.21]

  第十三条 :删除<1999.1.21>

  第十四条 :删除<1999.1.21>

  第十五条 :对实际需要人员的特需等
  ①因为个人需要而进口外国刊物的人员,不适用第五条第一项之规定。

  ②属于第一项规定的人员进口外国刊物时,如果无法确定该外国刊物是否属于特定外国刊物或风俗危害外国刊物时,其他相关机关负责人应在通关之前,向文化观光部长官咨询。<修正1999.1.21>

  ③如果提出第一项规定中的咨询,文化观光部长官应及时通知咨询答复意见。<修正1999.1.21>

  第十六条 :罚则
  对属于下列各小项的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犯人所有或占有的相应刊物。<修正1999.1.21>

  1、删除<1999.1.21>

  2、不经过第五条第一项规定中的进口推荐,私自进口外国刊物后发行的人员;

  3、没有按照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提交外国刊物样本的人员;

  4、不履行依据第七条规定下达的中止、限制发行或删除内容命令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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