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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有关外国刊物的进口分配的法律

有关外国刊物的进口分配的法律
(文化观光部)

  第一条 :目的
  本法律为了确立外国刊物健康的进口秩序、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以求出版文化的健康发展、保护公共安全秩序以及保护民族风俗,特规定外国刊物进口发行的相关事项。

  第二条 :定义
  本法律中使用的用语定义如下;

  1、“外国刊物”是指在外国发行的刊物(包括电子出版物)。虽包括北朝鲜发行的刊物,但依据南北交流合作相关法律进口的刊物除外。

  2、“电子出版物”是指文字等信息输入到电子记录媒体,并通过电脑等电子设备能够看、听、读的出版物。但不包括音频以及视频相关法律中涉及的出版物。

  3、“发行”是指把外国进口(包括收取或进口,如下同)的刊物,在收费或不收费的条件下转让、租赁、展示的行为。

  4、“特定外国刊物”是指总统令中规定的有辱国家宪法、或对国家安全以及公共安全秩序有可能产生损害的刊物。

  5、“风俗危害外国刊物”是指总统令中规定的有可能损害优良民族风俗、或对青少年产生不良影响的刊物。

  第三条 :删除<1999.1.21>

  第四条 :删除<1999.1.21>

  第五条 :进口推荐
  ①以发行为目的,进口下列各小项(刊物)的外国刊物的人员(以下简称进口商),应依据总统令规定,获得文化观光部长官的进口推荐。

  1、北朝鲜或反国家团体发行的刊物

  2、动画本、相片册、画报、杂志或小说

  ②如果进口商要进口不属于第一项各小项的外国刊物时,无法确定该刊物为风俗危害外国刊物或特定外国刊物,应该向文化观光部长官申请进口推荐。

[全文修正1999.1.21]

  第六条 :外国刊物的提交
  ①文化观光部长官认为必要时,命令提交外国刊物样本。接受提交命令的进口商,应依据总统令规定,进口或发行之前向文化体育部长官提交其外国刊物。<修正1999.1.21>

  ②如果没有正当理由,应把依据第一项规定提交的外国刊物返还给提交人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且不返还时,国家应对此做出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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