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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为建立国际物流基地的关税自由区指定、运营相关法律

  5、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未作毁坏申报或挂失,或未作废弃申报而废弃外国商品的人;

  6、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进口或出口货物的人;

  7、违反第二十七条规定,在未获得出入证或通行证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出入关税自由区,或者拒绝、防碍检查的人。

  第四十一条 :未遂犯等
  ①在知情的情况下,教唆或帮助了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的人。

  ②对为了实施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罪行作准备者和未遂犯,适用本法处罚。

  第四十二条 :走私运输工具的没收
  利用于符合第三十六条的犯罪行为的船舶、汽车及其它运输工具的所有人是知情的。如符合以下条款之一,则没收该工具:

  1、装载或准备装载犯罪物品,或者存在装载事实;

  2、在接到有权的公务员的停止命令的情况下,为逃避检举,未停止或将装载的犯罪物品投海、破坏、毁损的情况;

  3、在海上捞取或打算捞取犯罪物品的情况;

  4、搬运犯罪物品的情况。

  第四十三条 :犯罪公用货物的没收
  ①为了执行第三十六条,对作特殊加工的货物,不分所有者,一律没收或解除其效用。

  ②符合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货物包含在其它货物中时,如果其他物品是犯罪人所有,则其他货物也没收。

  第四十四条 :走私货获取罪
  ①对获取、转让、运输、保管或介绍、鉴定走私货的人,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相当于货物成本价以下的罚款。

  ②对以犯第一项罪行为目的的准备者和未遂犯,依照原罪处罚。

  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和罚款并罚
  对触犯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八条的人,根据(触犯)情况,处以有期徒刑和罚款并罚。

  第四十六条 :没收、征收
  ①如违反第三十六条规定,则没收其货物。

  ②如违反第三十七条,则没收犯人拥有或占有的货物。

  ③如依照第一项及第二项规定,无法没收货物的全部或部分,则对无法没收的货物,按犯罪当时的国内批发价格,向犯人征收。

  ④对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中的法人或个人,如适用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时,则被视为犯人。

  第四十七条 :双罚规定等
  ①法人代表、法人或个人的代理人、临时职员、职员、雇佣人、其他办事员,如在其法人或个人的业务范围内,违反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一条规定,则不仅处罚行为人,还依照所属条款,对其法人或个人处以罚款。

  ②对违反本法罚则规定的行为人,适用《关税法》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修正2000.12.29》

  第四十八条 :调查及处分
  违反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六条罚则规定的行为人,依照《关税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被视为走私犯,适用同法第十二章(第二百八十三条至第三百一十九条)规定。《修正2000.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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