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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为建立国际物流基地的关税自由区指定、运营相关法律

  ①为审议关税自由区的指定或其变更事宜等,财政经济部设立关税自由区委员会(统称委员会)。

  ②以财政经济部长官为委员会的委员长,以交通通商部长官、行政自治部长官、产业资源部长官、建设交通部长官、海洋水产部长官及计划预算处长官为委员会成员。

  ③为预先确认、调整将要审议的案件、办理委员会委任的事务,设立事务委员会。

  ④由总统令规定委员会的运营及办事委员会的构成、运营等相关必要事项。

  第三十五条 :委任权限
  财政部长官依照总统令规定,可以将该法规定的财政部长官的部分权限委任给所属机关的长官或海关厅长。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六条 :罚则
  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进口或出口货物者,判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2千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罚则
  符合以下条款之一的人,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关税额的十倍和相当于货物成本价中很高金额以下的罚款:

  1、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未申报进口及缴纳关税,并且使用、消费同条同项中规定的商品的人;

  2、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使用、消费未缴纳关税的外国商品者。

  第三十八条 :罚则
  依照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申报国外出口的人中,对未依照法令具备国外出口中所需的许可、承认、推荐、证明和其他条件,或者用不正当方法具备上述条件后,出口到国外的人,处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两千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罚则
  符合以下条款之一者,处以2千万元以下罚款:

  1、未依照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办理注册手续或用不正当方法注册后,经营注册业务的人;

  2、依照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在被停止营业的期间,继续营业者;

  3、违反第十七条规定,未作进口申报或作虚假进口申报者;

  4、违反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未作国外出口申报者或作虚假出口申报者;

  5、违反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不提供国内货物确认书,或者提出虚假国内货物确认书,将国内货物出口到关税自由区者;

  6、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不作库存记录或作虚假库存记录者;

  7、违反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未保存库存记录者;

  8、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或防碍调查,或者拒绝提供资料。

  第四十条 :罚则
  符合以下各项之一者处以一千万元以下罚款《修正2000.12.29》:

  1、用不正当的方法获得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国内货物确认书的人;

  2、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未得到许可出口样品的人;

  3、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未申报而进行区外工作的人;

  4、违反参照适用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关税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项或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不作申报或未得到承认而实行保税运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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