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对货物进出口的禁止
①符合《关税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各项的货物不能在关税自由区进口或出口。《修正2000.12.29》
②对在关税自由区进口或出口有害于国民健康、环境保护的货物,以及其他不符合关税自由区指定目的的货物、总统令中规定的货物,海关关长有权予以限制。
第二十七条 :防止外国商品等流出
海关关长有权为防止外国商品等非法流出,依照总统令规定,对出入关税自由区的人颁发出入证或通行证,并检查携带或运输的货物及运输工具。
第五章 关税等的减免
第二十八条 :外国商品等的使用与消费
①注册企业在关税自由区内,无需申报进口和缴纳关税,就可以使用和消费外国商品。但,使用和消费符合以下各项之一的商品除外。
1、食品、饮料、烟、油类(包括电)、酒类等消费品和再生物品;
2、除办公用电脑外的办公用品及消费品;
3、非营业性汽车等,在关税自由区与关税区兼用的物品及其配件;
4、海关关长认定不直接用于其他事业上的物品。
②非注册企业者在关税自由区内,未申报进口和缴纳关税,不许使用和消费外国商品。
第二十九条 :加工或修补货物的附加关税
在关税自由区内经过加工或修补的货物,被视为自国外进口到我国的货物。因此,将其出口到关税区,则附加关税。此时,如果依照总统令规定,得到海关关长的承认,使用未作进口申报的国内货物做原材料,则以该国内货物的数量或价格作为加工或修补货物的课税标准。
第三十条 :关税等的免除或退税
对于作进口申报的国内货物,根据《租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一目、《特别消费税法》第十五第一项第一目或者《交通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目的规定出口,也可以根据原材料出口关税等退税特例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被视为出口或供给,对关税、临时进口附加税,租税、特别消费税、交通税、农渔村特别税与教育税给予免除或退税。
第三十一条 :适用零附加价值税
①根据附加价值税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一目的规定,申报进口的国内货物,被视为出口财物,因此,适用零附加价值税。
②在关税自由区内,注册企业间供给或提供的外国商品等和劳务,被适用零附加价值税。
第三十二条 :法人税等的减免
依照租税特别限制法规定,减免注册企业的法人税、所得税、取得税、财产税、综合土地税等租税。
第六章 补则
第三十三条 :租赁费的减免
财政部长官或国有财产管理厅长,如依照第三十二条规定,减免法人税等的注册企业出租国家所有土地、工厂及其他财产,则不顾《国有财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三十八条规定,而依照总统令规定,对其给予减免租赁费。
第三十四条 :关税自由区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