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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为建立国际物流基地的关税自由区指定、运营相关法律

  ③依照第一项规定,货主等人将货物出口到国外或废弃,或者海关关长废弃该货物时,所产生的费用,由货主负担。

  第二十一条 :样品的出口
  ①将进口到关税自由区的外国商品等的全部或一部分,作为样品,出口到关税领域时,应当依照总统令规定获得海关关长的允许。

  ②《关税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二项及第三项的规定,遵行第一项出口样品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关税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二项中的“保税区”被视为“关税自由区”。《修正2000.12.29》

  第二十二条 :区外作业
  ①要在关税区加工或修补外国商品(以下统称区外作业)的人,依照总统令规定,应在规定时间和地点,向海关关长申报。

  ②区外作业期间不能超过一年。

  ③《关税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项、第四项及第六项规定,遵行区外作业的申报规定。这时,《关税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项、第四项及第六项中的“许可”被视为“申报”;“保税工厂”被视为“关税自由区”;“保税工厂经营人”被视为“注册企业”。《修正2000.12.29》

  ④根据《关税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六项规定(依据第三项规定遵行),征收关税的货物课税确定期为,从依照第一项规定申报开始。

  第二十三条 :保税运输
  ①在关税自由区和其他关税自由区或《关税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地域内,对外国商品等提供保税运输。

  ②《关税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项至第五项、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九条及第二百二十条规定,遵行第一项中保税运输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关税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项规定参照适用于《关税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这时,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项中的“保税区”被视为“关税自由区”。《修正2000.12.29》

  第二十四条 :库存记录等
  ①注册企业应当依照总统令规定,记录下列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价格等,对库存管理有必要的事项:

  1、进口到关税自由区的货物;

  2、在关税自由区使用、消费、生产的货物;

  3、自关税自由区出口的货物。

  ②注册企业的外国商品毁坏、丢失或者将要废弃时,依照总统令规定,向海关关长申报。

  ③注册企业应当将依照第一项规定记录的资料,从制定时起保存五年。

  第二十五条 :注册企业库存管理状况调查等
  ①海关关长有权派所属公务员调查注册企业是否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履行库存管理。这时,公务员应当携带证件,并向管理员出示证件。

  ②海关关长有权要求注册企业提供依照第一项规定进行调查所需的会计帐簿、原材料及产品的管理底帐和其他必要资料。

  ③注册企业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得拒绝或妨碍依照第一项规定的调查,或者拒绝依照第二项规定提供资料。

  ④海关关长依照第一项规定进行调查后,发现外国商品等的库存不足,应当依照总统令规定,及时向注册企业征收相关关税。但,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挂失的货物,被确认存在于关税自由区的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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