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在适用本法时,如果租赁或销售建筑、工厂、机械、器具等的人,将其租赁或转让给注册企业,则到租赁或转让为止,被视为注册企业。
第四章 货物的进口、出口等
第十七条 :关税自由区的进口
要将符合以下条款之一的货物进口到关税自由区的人,必须依照总统令规定,向海关关长申报:《修正2000.12.29》
1、外国商品。但,符合以下条款之一的货物除外。
a、是从国外进口的货物,是从装载该货物的船舶、飞机及其他运输工具上搬运到另外船舶、飞机及其他运输工具的货物。
b、依照《关税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出口申报被受理(以下统称“出口申报”)的货物。
2、是国内货物、是出口到国外的进口货物和为关税自由区的注册业务使用和消费的进口货,并且,不符合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货物。
第十八条 :出口到国外
①要将进口货物等(除了符合第十七条第一项的a及b规定的货物)从关税自由区出口到国外的人(外国商船或外国货机),应当依照总统令规定,向海关关长申报。
②《关税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遵行第一项的国外出口申报规定。这时,《关税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项中的“进出口”被视为“国外出口”;同法二百二十六条第二项中的“进出口货物”被视为“国外出口货物”;同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的“出口货物”被视为“国外出口货物”;同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中的“出口申报”被视为“国外出口申报”;同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四十九条及第二百五十条第二项、第三项中的“出口”被视为“国外出口”。《修正2000.12.29》
③将未作进口申报的国内货物出口到国外者,应当作出口申报。
第十九条 :出口到关税领域
①自关税自由区到关税领域出口外国商品者,应当依照《关税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申报进口。《修正2000.12.29》
②海关关长为了区分申报进口的国内货物和未申报进口的国内货物,根据进口人的申请,颁发确认书(以下称“国内货物确认书”)。
③要将未申报进口而进入关税自由区的国内货物再出口到关税区的人,须向海关关长提供国内货物确认书。
④由总统令规定国内货物确认书的颁发程序和其他必要事项。
第二十条 :货物的废弃
①关于符合以下条款的关税自由区内的货物,海关关长有权命令货主、进口人、委托人将该货物出口到国外,或者废弃,也可以通报货主等人后直接废弃该货物。但,因特殊情况来不及通报货主等人,则应在废弃后尽快向货主等人通报:
1、威胁人的生命或财产安全的物品;
2、腐蚀或变质的物品;
3、过有效期的物品;
4、符合第一项和第三项,并由关税厅长规定的物品。
②海关关长依照第一项规定执行通报时,如货主等人的地址及住处不明确或因其他原因无法通报,则可以依照总统令规定,用公告代替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