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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为建立国际物流基地的关税自由区指定、运营相关法律


  1、符合以下条款之一,并且是总统令指定的地区:

  a、机场法第二条第五项规定的机场及腹地;

  b、港湾法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港湾及腹地;

  c、流通区开发促进法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流通区;

  d、货物流通促进法第二条第七项规定的货物始发站(终点站)。

  2、达到总统令规定的面积以上。

  3、开发和建设连接该区域和国内其他区域的交通设施。

  4、具备能够有效管理货物进出口的设施,并且是总统令规定的设施(以下称“控制设施”)。

  第六条 :关税自由区的变更等
  ①要求指定关税自由区的中央行政机关长官或市、道知事,在对关税自由区的运营有必要时,可以向财政经济部长官提出变更该关税自由区的位置、界限或面积的要求。

  ②财政经济部长官在变更关税自由区的位置、界限、面积时,应当避免该关税自由区注册企业的使用土地、建筑、设施等,划分到关税自由区外。

  ③财政经济部长官认定不存在关税自由区的指定理由或相关中央行政机关长官或市、道知事要求解除指定时,可以解除关税自由区的指定。

  ④第四条条规定,遵行第一项及第三项中变更或解除指定关税自由区规定。

  第七条 :预定区的指定
  ①财政经济部长官根据有关中央行政机关长官或市、道知事的要求,将符合第五条第一项的区域(包括其预定区域)指定为关税自由区预定区(以下称“预定区”)。

  ②预定区的指定期为三年。但是,如由于在该预定区开发计划的变更等原因不得不拖延指定期限时,可以在三年的范围内延长。

  ③财经经济部长官应当在第二项规定的预定区指定期限内,通过关税自由区委员会审议,决定是否指定为关税自由区。

  ④第四条条规定,遵行第1项中预定区指定规定。

  第八条 :对保税区的措施
  ①如果根据关税法规定的保税区(以下称“保税区”)被包括于关税自由区,则自关税自由区指定日起取消该保税区的指定或者特别优惠许可。但是,在该特别保税区内的经营人可以在自关税自由区指定日起1年内继续经营特别优惠许可事业。

  ②适用本法时,依照第1项附言规定,继续经营特别优惠许可业务的企业,将被视为注册企业。

  第九条 :关于控制设施的维持与管理等
  ①管理权者(包括对控制设施的设置、维持、维修、改良等业务上受管理权者的委任或委托的人。以下同条中同样。)应当维持、管理控制设施。

  ②关税厅长认定有必要维修或扩充控制设施时,可以要求管理权者维修或扩充控制设施。此时,管理权者除有特殊情况外,必须予以答应。

  第3章 进驻及注册

  第十条 :进驻资格
  关税自由区的管理权者,必须与符合下列条款的人签定进驻合同。

  1、要经营注册业务的人;

  2、要经营支持业务的人;

  3、国家机关或公共机关。

  第十一条 :注册业务的注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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