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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为建立国际物流基地的关税自由区指定、运营相关法律

为建立国际物流基地的关税自由区指定、运营相关法律
(财政经济部 2000年12月2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指定或运营机场、港口等为中心的区域为关税自由区,促进国际物流事业的顺利发展,将该地区建设成国际物流中心,为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作出贡献。

  第二条 :定义
  本法中使用的用语定义如下:《修正2000.12.29》

  1、“关税自由区”是指在该区域进出口货物、提供劳务时,在关税法、附加税法、特别消费税法及酒税法上,实施特别优惠许可的区域,是依照第4条规定所指定的区域。

  2、“关税区”是指关税自由区以外的国内其他地区。

  3、“管理权者”是指根据首都圈新建机场促进法、航空法、新港建设促进法、港湾法、流通区开发促进法及货物流通促进法等相关法令,管理符合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区域的人,是与进驻该地区的当事人签定进驻合同,并实行维修或改善该区域内公共场所及设施的管理单位。

  4、“注册企业”是指为在关税自由区内经营符合以下条款的事业(以下简称为“注册事业”)而依照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注册者:

  a.货物的装卸、运输、保管、展示、销售或加工(限为财政经济部长官和产业资源部长官协议规定的单纯加工。以下相同。);

  b.货物的维修(由财政经济部令限定。以下同样);

  c.国际运输承揽、国际船舶交易及其他总统规定的国际物流相关业务。

  5、“支持企业”是经营财政经济部令规定的企业。指在(关税自由区进行)金融、保险、报关、废物的收集和处理等的注册企业,即支持关税自由区运营事业的企业(以下统称为“支持企业”)。
  6、“外国商品”是指《关税法》第二条第三项规定中所述的外国商品。
  7、“国内商品”是指《关税法》第二条第四项规定中所述的国内货物。

  第三条 :与关税法的关系
  在关税自由区内,除了本法中有规定,不适用关税法。

第二章 关税自由区的指定

  第四条 :关税自由区的指定
  ①财政经济部长官依照总统令规定,在中央行政机关长官或特别市市长、广域市市长或道知事(以下称为“市、道知事”)的指定要求下,有权指定关税自由区。这时,要求指定的中央行政机关长官或市、道知事,应当先与有关中央行政机关长官进行协议。

  ②财政经济部长官指定关税自由区时,必须通过第34条规定的关税自由区委员会的审议。

  ③财政经济部长官为通过第二项规定的审议,必要时,可以调查预定区的实际状况、指定的必要性,等等。

  ④财政经济部长官在指定关税自由区时,应当在官报上公告该区域的位置、界限、面积及其他总统令规定的事项,并及时将其内容通知给有关中央行政机关长官及市、道知事。

  ⑤依照第4项规定接到通知的市、道知事,应保障民众能阅览14天以上。

  第五条 :指定要件
  要被指定为关税自由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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