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违反第七条规定,没有将债券回收到国内的人;
2、没有依照第十六条规定申报或作虚假申报,付款的人;
3、没有依照第十六条规定申报或作虚假申报,进出口支付手段、贵金属、证券的人;
4、没有依照第十八条第一项或第三项规定申报或者作虚假申报(包括违反同条第六项或第七项规定);
5、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人。
②对第一项第三目的未遂犯,适用上述处罚。
③第一项的处罚可以并用。
第二十九条 :处罚
①符合以下条款的人,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五千万元以下罚款。但,如果违反行为的标的物价值的三倍超过五千万元,则罚款为标的物价值的三倍以下:
1、未作第八条第四项规定中的变更申报,或者作虚假变更申报后,经营外汇业务或兑换业务的人。
2、未得到第八条第五项规定中的认可,或者用虚假、不正当的方法得到认可后,签定合同的人。
3、未依照第九条第二项规定,作变更申报,或者作虚假变更申报,经营外汇中介业务的人。
4、违反第十条规定,进行交易的人。
5、违反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中的处分(不包括取消警告、许可)进行交易或付款的人。
②第一项的处罚可以并用。
第三十条 :没收、征收
符合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二十八条及第二十九条第一项各目规定的人,通过该行为取得的外汇和其他证券、贵金属、不动产及国内支付手段,一律被没收,如无法没收,则征收相应的价值。
第三十一条 :双罚规定
法人代表或法人或个人的代理人、使用人及其职员在办理其法人或个人的财产或业务时,如违反第二十七条至第二十九条规定,则除了处罚行为人外,还要对其法人或个人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过失罚金
①符合以下条款的人,处五百万元以下的过失罚金:
没有依照第八条第四项规定,作了废止申报的人;
1、依照第九条第二项规定,作了合并、解散、转让,领受或废止申报的人。
2、违反第二十条第一项及第二项规定,未作报告或作了虚假报告的人;
3、不同意依照第二十条第三项及第六项规定的检查,或拒绝、妨碍、逃避检查的人;
4、未提出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中的资料或提出虚假资料的人。
5、违反依照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财政经济部长官的命令,不作通报或作虚假通报的人,或者拒绝交换、使用、提供资料或交换、使用、提供虚假材料。
6、违反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财政经济部长官命令的人。
②财政经济部长官依照总统令规定,征收第一项规定的过失罚金。
③对第二项规定的过失罚金处分不服的人,可以在接到处分通知后30天内,向财政经济部长官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