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外国政府、外国中央银行、其他居住者或非居住者的证券存款或短期借款;
4、第六条第一项第二目及同条第二项规定的证券存款;
5、其他总统令规定的,为外汇交易顺利进行有必要的资金。
③外汇平衡基金的使用方法如下:
1、外汇买卖;
2、在韩国银行、外国政府、外国中央银行或国内外金融机关存款、存放、出借;
3、是外汇业务办理机关的外债,为了偿还国家作保证的债务,直到国家用储备金或附加更正预算支付之前,暂时代替国家支付。
4、总统令规定的,认为对外汇交易的顺利进行有必要的方法。
④依照第二项第三目规定,用外汇平衡基金支付债务时,政府应采取保全措施。
⑤依照依照第二项第三目的规定,外汇平衡基金可以用国内支付手段或对外支付手段。
⑥外汇平衡基金由财政经济部长官利用。
⑦财政经济部长官有权发行外汇平衡基金债券。
⑧由总统令规定有关外汇平衡基金的利用、管理和证券存款利息的支付、外汇平衡基金债券的发行等必要事项。
⑨财政经济部长官依照第二项规定和总统令,有权对存储在外汇平衡基金的资金,发行预备证书。财政经济部长官还可以制定该预备证书的用途。
第十四条 :基金债券的本息偿还
①发行外汇平衡基金债券产生的本息,依照预算会计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中的有关规定程序,可以用一般会计世界利润偿还。
②依照第一项规定,用一般会计世界利润偿还的金额为,外汇平衡基金债券的利息加减除去该利息的外汇平衡基金利用损益费的金额。
第四章 支付与交易
第十五条 :支付等的许可
①财政经济部长官认为符合以下条款时,依照总统令规定,有权允许居住者及非居住者在国内支付给国外;居住者支付给非居住者或从非居住者领受:
1、取消<2000.10.23>;
2、为诚实地履行我国签署的条约及被普遍承认的国际法规而不可避免时;
3、有助于为维护国际和平及安全作出贡献时;
②取消<2000.10.23>;
③依照本法规定,必须得到许可或申报的交易或行为的居住者或非居住者,不得给未得到许可或未申报的交易或行为付款。
第十六条 :支付方法的申报
在居住者和非居住者之间或非居住者相互之间的交易或行为附带的债券、债务的结帐上,如居住者符合以下条款(不包括依照第十八条规定,得到许可或申报的人,用被许可或申报的方法结帐),则必须依照总统令规定,预先向财政经济部长官申报。但,财政经济部长官规定的通常的交易除外:
1、按照前期计算帐簿结帐或次期结帐时;
2、超过财政经济部长官规定的期限而结帐时;
3、居住者给非交易当事人付款,或者作为非交易当事人的居住者给作为交易当事人的非居住者付款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