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韩国外汇交易法

  13、“非居住者”是指居住者以外的个人及法人。但,非居住者的在大韩民国内的地点、出差场所、其他事务所,不管在法律上有无代理权,都被视为居住者。

  14、“外汇业务”是指:

  a、外汇的发行及买卖;

  b、大韩民国和外国之间的支付、追回及领受;

  c、与居住者进行的用外汇表示或支付的存款、借贷或保证;

  d、与非居住者的存款、金钱的贷款或保证;

  e、其他由总统令规定的类似于a至d的业务。

  15、“金融机关”是指《有关金融监督机构设立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至第十三项中规定的机关和其他经营金融业及金融相关业务的人,且必须是总统令规定的人。

  16、“海外直接投资”是指居住者实行的符合以下条款的交易、行为、支付:

  a、通过从按照外国法令设立的法人(包括设立中的法人)处取得该法人发行的证券、或者给它提供贷款等为了与之树立持续的经济关系而进行的、总统令规定的交易或行为。

  b、由总统令规定的为在国外设置、扩张、经营营业所,或为进行海外事业活动支付资金。

  17、“派生金融交易”是指由总统令规定的在金融期货市场上进行的交易或类似交易。

  18、“资本交易”是指符合以下条款的交易或行为:

  因居住者和非居住者之间的存款合同、信托合同、金钱借出合同、债务保证合同或对外支付手段或债券及其他买卖合同(不含符合f款项)而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债券交易。

  a、居住者之间的存款合同、信托合同、金钱借出合同,债务保证合同或对外支付手段、债券、其他买卖合同,或者因劳务合同而发生、变更、消灭的债券交易,是能用外国通货支付的交易(符合f款项的除外)。

  b、居住者从非居住者取得的证券或相关权利,或者非居住者从居住者取得的证券或相关权利(符合f款项的除外)。

  c、居住者在国外发行、募集证券,居住者在国内发行、募集外汇证券或非居住者在国内发行、募集证券。

  d、非居住者在国外发行、募集的表示或支付为国内通货的证券。

  e、居住者之间的派生金融交易(与外汇有关)或居住者和非居住者之间的派生金融交易。

  f、居住者取得外国的不动产或相关权利,或者非居住者取得在国内的不动产或相关权利。

  g、除了a项,法人在国内的总店、支店、出差场所、其他事务所(以下统称“事务所”)与在国外的事务所之间,有关事务所的设立、扩张、经营等行为及其收款(事务所经费和经常性交易的收款。)

  h、其他类似于a至h项,并总统令规定的交易或行为。

  ②如果第一项第十二目及第十三目的规定中,居住者和非居住者的区分不明确,则依照总统令规定区分。

  第四条 :促进对外交易顺利进行等
  ①财政经济部长官应当尽量缩小本法的限制范围,为外汇交易和其他对外交易的顺利进行而努力。

  ②财政经济部长官应当为造成稳定的外汇供给基础和保障外汇市场的稳定而努力,并为此制定方案。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