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属于命令第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人员;
(1)派遣或邀请证明文件;
(2)证明具有在滞留期限中负担所有经费能力的文件;
(3)简历;
(4)「回收滞留签证申请事由书(只限于申请回收滞留签证时)」;
3、属于命令第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人员;
(1)邀请函(要求证明目的、期限、待遇以及其他邀请条件,以下同);
(2)身份证明以及财政保证书(需要公证人公证,以下同).;
(3)简历;
(4)「回收滞留签证申请事由书(只限于申请回收滞留签证时)」;
4、属于命令第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的人员;
(1)邀请函或能够证明商业行为或投资活动的文件;
(2)身份证明以及财政保证书;
(3)简历;
(4)「回收滞留签证申请事由书(只限于申请回收滞留签证时)」;
5、属于命令第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人员;
(1)邀请函或证明学术研究、指导教育的文件;
(2)证明能够在滞留期限中负担所有经费能力的文件和身份保证书(限于有邀请人时).;
(3)简历;
(4)「回收滞留签证申请事由书(只限于申请回收滞留签证时)」;
6、属于命令第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人员;
(1)邀请函或入学通知书;
(2)证明能够在滞留期限中负担所有经费能力的文件和身份保证书(限于有邀请人时).;
(3)简历;
7、属于命令第七条第一款第十项的人员;
(1)邀请函或证明艺术或学术活动的文件;
(2)身份证明以及财政保证书;
(3)简历;
8、属于命令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人员;
(1)邀请函或合同书;
(2)证明能够在滞留期限中负担所有经费能力的文件和身份保证书(限于有邀请人时).;
(3)删除<1967.2.10>
9、属于命令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人员;
(1)证明需要居住的文件;
10、属于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人员;
(1)访问事由书或邀请函;
(2)身份证明以及财政保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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