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入境签证的规定
(法务部)
第一条 :目的
本法令的目的是规定以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以下简称“令”),第6条第2项为依据的外国人入境签证发放标准与程序及第8条为依据的签证发放申请书附件的有关事项。
第二条 :通过和观光的定义
①在令第七条第一项第14号中记述的“欲通过大韩民国的人员”是指,外国人经过大韩民国入境到第三国、或从第三国经过大韩民国入境到自己国家的人员。
②在令第七条第一项第十五号中记述的“游客”是指,只以旅游观光为目的入境的人员。
第三条 :通过签证的发放基准和提交文件
①大韩民国驻外公馆(以下简称“驻外公馆”)负责人,可以对符合以下各项的人员,发放通过签证:
1、通过大韩民国的人员;
2、持有足够的入境后滞留经费的人员;
3、不属于出入境管理法(以下简称“法律”)第九条的入境禁止事由以及法务部长官的入境禁止处分的人员;
②欲申请发放通过签证的人员,应向驻外公馆负责人提出令附表第七号格式的申请书(以下简称“入境签证申请书”)。但,驻外公馆负责人可以省略贴附申请人相片一项。
第四条 :观光签证的发放基准和提出文件
①驻外公馆负责人对符合以下各项的人员,可以发放观光签证:<修正1967.2.10>
1、只以旅游观光为目的的人员;
2、持有足够的入境后旅游观光经费的人员;
3、属于上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人员。
②欲申请发放观光签证的人员,应向驻外公馆负责人提出入境签证申请书。但,驻外公馆负责人可以省略贴附申请人相片一项。
第五条 :通过签证以及观光签证的发放特例
①驻外公馆负责人对符合下列各小项之一的人员,发放通过签证或观光签证之前,应在该人员的入境签证申请书中附加驻外公馆负责人的意见书后,通过外务部长官再发送到法务部长官,并需得到是否给予入境许可的相关决定。<修正1966.9.1>
1、属于《国家安全法》第一条中的反国家团体或按共产系列路线活动的团体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