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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签证法实施规定


  5、在国外居住3年以上的驻外国内留学生。

  6、60岁以上者。

  7、外交通商部长官认为具有其他人道主义正当理由者。

  第23条 :丧失身份者惯用护照的有效期
  ①令第9条第3项附文中“国内所需的外交通商部令规定的相当期限”,指自不符合令第7条各条款时起2个月。<修改1998.05.29>

  ②惯用护照被签发者如丧失令第7条各条款之身份时,其所属机关负责人回收当年惯用护照(包括其配偶、直系后代或父母持有被签发的惯用护照)后应退还给外交通商部长官。<新设1994.08.31, 1998.05.29>

  ③对外交官护照遵照第2项规定。此时第2项中,“丧失令第7条各条款的身份时”视为“未符合令第12条第2项第1至4小项、第6至8小项、第10至14小项及同条款第3项各小项时”。<新设1994.08.31>

  第24条 :删除<1994.08.31>

  第25条 :可没收护照的司法警官
  在令第24条第1项中“外交通商部令规定的司法警官”指符合以下各条款者:<修改1998.05.29>

  1、警察公务员;

  2、从事于出入国管理的司法警官;

  3、从事于海关的司法警官。

  第26条 :确认护照无效的申请
  需要确认护照的无效事实者,应向护照签发权者提交根据第4号格式的护照无效确认申请书。

  第27条 :国内手续费
  ①在国内征收的护照签发等相关手续费如下:<修改1996.09.30, 1997.07.07, 1999.10.25>

  1、签发护照(包括再签发,以下相同):
  (1)普通护照:3万元韩币(一次性护照为1万元);

  (2)旅行证明:4千元韩币。

  2、变更记载事项及延期:3千元韩币;
  2之2、增加签证栏:3 千元韩币;

  3、护照相关事实证明:600元;

  4、签发护照相关电信手续费:4千元。但是,需要回信时8千元韩币。
  ②根据第1项规定的手续费应依照外交通商部长官规定的方法缴纳。<修改1998.05.29>

  第28条 :驻外行政机关的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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