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条 :同伴子女的变更
①需要在护照上增加同伴子女者,应附加以下各条款的文件并提交给护照签发权者。<修改1999.10.25>
1、护照记载事项变更等申请书。
2、证明同伴子女的文件。
3、同伴子女的护照证明照2张。
②护照名义人需要分离其护照上记载的同伴子女时,应将护照记载事项变更等申请书提交给护照签发权者。<修改1999.10.25>
第16条 2:因修改姓名等的再签发护照
①需要修改护照的出生年月日、居民登记号或韩文名(以下称为“韩文名”)者,应附加1份身份证申请后申请再签发。
②需要修改护照的英文名(以下称为“英文姓名”)者,符合以下各条款时申请再签发:
1、护照的英文姓名与韩文姓名的发音明显不一致时;
2、在国外因就业或留学生活等长期使用与护照英文姓名不同的英文姓名而继续使用当年英文姓名时;
3、在名字中增加本人愿意使用的英文字母时;
4、因护照上用英文标记的姓(以下称为“英文姓”)与其他家庭成员的护照英文姓不同而有必要一致时;
5、在护照英文姓上增加、更改或删除丈夫的英文姓时;
6、护照的英文姓名具有否定意义时。
③根据第2项第2至5小项规定需要申请再签发者,除护照签发申请书外应提交证明材料。[本条款新设1999.10.25]
第17条 :丢失或遗失护照的再签发<修改1997.07.07,1999.10.25>
①删除<1999.10.25>
②因丢失或遗失的护照再签发,由本人直接申请。但是,因疾病等不得以事由本人不能直接申请时,阐明其原因后可通过代理人申请。<修改1999.10.25>
③在根据第2项规定,受理护照再签发申请上的再签发原因符合以下各条款时,外交通商部长官再签发之前可通过相关机关确认丢失或遗失护照的经过等。除法第13条第2项、第3项及第4项第1小项、第2小项之违反嫌疑等特殊原因外,此时的确认期间为自再签发申请日起30天内。<新设1997.07.07, 1998.05.29, 1999.10.25>
1、在再签发申请前5年内2次以上丢失或遗失护照者,依照同事由申请再签发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