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在国外因婚姻等事由,特别需要签发居住护照者,应提交可证明其事由的资料。[修改全文1991.06.17]
第3章 护照记载事项的变更、延期及再签发
<修改1999.10.25>
第13条 :护照记载事项的变更等
①因签发护照后的情况变化而增加签证栏或修改同伴子女的相关事项时,进行根据令第19条规定的护照记载事项的变更。<修改1999.10.25>
②根据令第19条规定的变更护照的记载事项或在国内申请延期(包括根据法第9条第2项规定,包括护照有效期满6个月内重新赋予有效期的情况,以下相同)时依照附件第2小项格式,驻外行政机关申请时依照附件第2小项2格式。<修改1995.09.23, 1999.10.25, 2000.11.29>
③修改姓名等或丢失、遗失或毁损护照时,再签发根据令第21条规定的护照。<修改1999.10.25>
第13条 2:增加签证栏
①护照持有人在其护照上需要增加签证栏而在国内申请时依照附件第2小项格式,在驻外行政机关申请时依照附件第2小项2格式的变更护照记载事项等申请书,应提交给签发权者。<修改1999.10.25, 2000.11.29>
②根据第1项规定的签证栏增加,仅限于1次。
[本条款新设1996.09.30]
第14条 :护照记载事项的变更等的限制<修改1999.10.25>
对符合第3条第3小项者,不能办理变更护照的记载事项或延期。<修改1995.09.23, 1997.07.07, 1998.05.29, 1999.10.25>
第15条 :延期等
①需要延期普通护照者,在其护照有效期满前6个月至有效期满后6个月内,在国内向护照签发权者申请时依照附件第2小项格式,在驻外行政机关申请时依照附件第2小项2格式,提出护照记载事项变更等申请书。但是,护照签发权者认为具有特殊事由时,护照剩余有效期6个月以上时也可申请延期。<修改1991.06.17, 1992.05.29, 1995.09.23, 1999.10.25, 2000.11.29>
1、删除<1992.05.29>
2、删除<1992.05.29>
②对13岁以上17岁以下的男人,超过17岁当年的12月31日起不能办理延期。但是,被认为不得不取得签证并提交归国保证书时例外。<修改1998.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