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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签证法实施规定


  ③相关行政机关长官通知在1年以上5年以下范围内可定期旅游国外时,外交通商部长官不依照第1项规定可签发其期限为有效期的多次行护照。<新设1998.05.29> [修改全文1991.06.17]

  第9条 删除<1991.06.17>

  第10条 :对护照有效期的特例
  对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13岁以上17岁以下的男人,不依照第8条规定不能超过17岁当年12月31日的赋予有效期。但是认为有特殊事由时,可另行规定其有效期。<修改1991.06.17>

  第11条 :1年一次性护照
  符合以下各条款时,不依照第8条第1项规定,可签发有效期为1年的1次性护照。<修改1991.06.17、1992.05.29、1994.08.31、1997.07.07、1998.05.29、1999.10.25、2000.11.29>

  1、符合第3条第3小项者申请护照签发时。但是,对国外旅行许可证上记载的国外旅行许可期限为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有效期为1年的多次性护照,有效期为1年以上时可签发自护照签发日起至期满为止的多次性护照;文化观光部长官推荐的优秀文化艺术家和国际比赛参赛者或为国外战地训练,对需在1年内进行数次旅行的国家代表选手可签发有效期为1年的多次性护照;作为专门要员或产业机能要员的义务服役者中,认为在义务服役期间有数次与相关领域有关的国外旅行的必要时,对有关指定企业负责人推荐者可签发有效期为5年以下的多次性护照。

  2、本人申请时。

  3、符合第17条第4项者申请时。

  4、相关行政机关长官通知适于签发一次性护照时。

  第12条 :申请护照签发时的具备资料
  确认根据令第5条第2小项及第6小项规定之国外旅行目的的资料及其他文件如下。但是,通过签发护照相关行政电算网可确认居民登记表的记载事项时,可免交第1小项资料。<修改1992.05.29,1995.09.23,1998.05.29>

  1、符合第8条第1项时,居民登记本或户口本各1份。

  2、符合第8条第2项时,符合以下各条款的资料各1份。
  (1)向外交通商部长官申报海外移居者,应提出同申请确认书、海外移居申请书及国税、地税纳税证明。

  (2)拥有居住国永久居住权者,应提出永久居住权(无永久居住权制度的国家,代用最初滞留许可书)或移民签证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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