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法
(韩国法务部 2000年1月28日)
第1条 :律师的使命
1、律师以拥护基本人权和实现社会正义为使命。
2、律师根据其使命,应诚实履行职务并努力维持社会秩序和改善法律制度。
第2条 :律师地位
律师为具有公共性质的法律专职,独立自由地履行其职务。
第3条 :律师职务
根据当事人、其他有关人员的委托或国家、地方自治团体、其他公共机关(以下称为“公共机关”)的委托等,履行诉讼相关行为、请求行政处分相关代理行为、一般法律事务为其职务。
第2章 律师资格
第4条 :律师资格
符合以下各条款者,具有律师资格:
1、通过司法考核并完成司法研修院规定的课程。
2、具有法官或检察官资格者。
第5条 :律师的无资格事由
符合以下各条款者,不能成为律师:
1、被叛关押以上的徒刑,而其刑期已满或被确定为不执行刑期后未满5年者;
2、被叛关押以上的缓期执行徒刑,而徒刑期满后不到2年者;
3、被判关押以上的缓期执行徒刑,而正在服刑中者;
4、根据弹劾、纪律处分免职或根据本法开除后未满5年,或者受到纪律处分后未满3年者;
5、无能力者或有限能力者;
6、作为破产者,尚未复权的人;
7、根据本法被永久开除者。
第6条 :贡献于国家的外国律师
①对大韩民国有贡献的外国律师或具有可赋予其他律师资格之相当理由者,法务部长认可其律师资格。
②根据第1项规定被认可其律师资格的外国律师,限于在其本国获得的律师资格对大韩民国认可律师资格而许可开业时,经法务部长官的允许可在韩国开业。但是, 不能进行外国人或除根据外国法相关事项外的法律事务。
③法务部长在必要时可取消根据第1项及第2项规定的认可或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