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命令第二条第五项规定中的禁止出国期限延期邀请书,按照第三号格式填写。
②第一项中的禁止出国期限延期邀请书中,附加邀请延期禁止出国期限的说明材料。如果为对犯罪的法律调查为目的,邀请延期禁止出国期限时,应附加检察官的指挥书。
③禁止出国期限延期邀请,不能超过第六条第一项中规定的禁止出国期限。
④法务部长官应从接受禁止出国期限延期邀请书之日起三天内,审查、决定禁止出国期限的延期与否和延期期限。
⑤法务部长官依据第四项规定审查、决定时,应在禁止出国期限延期邀请书的审查、决定栏中,记载下列各项;
1、是否延期禁止出国期限;
2、禁止出国延期期限;
3、审查、决定理由。
⑥法务部审查结果,决定不延期禁止出国期限时,应说明其理由并通知禁止出国期限延期邀请机关的负责人。应遵守附表第五号格式填写。
第十二条 :禁止出国决定等的通知
①命令第三条本文规定中的禁止出国通知书,应遵守附表第四号格式填写;而禁止出国期限延期通知书,则遵守附表第五号格式填写。
②禁止出国通知书或禁止出国期限延期通知书(以下简称“禁止出国通知书等”),应丛决定禁止出国或禁止出国期限延期之日起三天内,直接交给本人或使用邮寄等方法发送给本人。
③命令第三条中的“对国家安全或公共利益,有可能引起重大损失的情况”是指:禁止出国的决定通知或禁止出国期限延期的决定通知,有可能对法律调查产生重大障碍、或接受禁止出国处分的人员属于下列各小项的相关嫌疑人员。
1、刑法中内乱外患之罪;
2、违反国家安全法之罪;
3、在军部刑法中犯叛乱、通敌之罪;
4、在军部刑法中,犯军事机密泄露罪和非法使用密码罪。
④如果有可能出现命令第三条规定中的对国家安全或公共利益引起重大损失的情况时,关系机关负责人向法务部长官要求,不把禁止出国决定或禁止出国期限延期决定事实通知本人。此时,应在禁止出国邀请书的禁止出国理由栏或禁止出国期限延期邀请书的延期邀请理由栏中,记载其理由。<修正1999.3.30>
⑤如果法务部长官依据命令第三条以及第四项规定,决定不通知禁止出国之决定或禁止出国期限延期之决定事实时,应在禁止出国邀请书或禁止出国期限延期邀请书的审查、决定栏中记载其理由。<修正1999.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