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避免紧急事故,船舶或飞机不得不入港或降落到检疫港以外的港口时,应向管辖该区的保健当局报告有无检疫传染病患者或死亡人及其他保健福祉部令规定的报告后等待指示。<修改1997.12.13>
第38条 2:权限的委任
根据总统令规定,保健福祉部长可将依照本法的部分权限委任给检疫所长。[新设本条款1999.02.08]
第9章 处罚
第39条 :处罚
符合以下各条款者,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0万元以下罚款:
1、未经根据第4条第1项规定的检疫调查,直接出入港口的船长或机长。
2、拒绝、妨碍、逃避根据第9条第2项规定之检疫调查或提交或出示虚假资料者。
3、未履行根据第11条第1项规定的检疫所长措施者。
4、违反第11条第3项规定,不代理消毒等业务者。
5、拒绝根据第12条规定而发出的返航指示的船长或机长。
6、违反根据第21条规定的检疫所长返航命令者。
7、未接受根据第36条规定的检疫调查而入境的人或物品(包括列车、车辆等运输手段)的所有人或管理、运营人。[修改全文1999.02.08]
第40条 :处罚
符合以下各条款者,处以200万元以下罚款:
1、违反第7条第1项、第2项或第6项规定,未接受检疫调查的船长或机长。
2、未接受根据第13条第1项规定的隔离措施者。
3、违反第16条规定,在收容场所携进出物品者。
4、未履行根据第29条第1项规定的措施和指示者。
[修改全文1999.02.08]
第40条 2:量罚规定
法人代表、法人或个人的代理人、聘用人及其他员工,对其法人或个人业务进行根据第39条或第40条的违反行为时处罚行为者外,对其法人或个人处以符合该条款的罚款。
[新设本条款1999.02.08]
第41条 :罚款
符合以下各条款者,处以100万元以下罚款:<修改1999.09.07>
1、不听从第6条规定中入港通知的船长或机长;
2、违反第10条规定的乘船或搭乘者;
3、在依照第13条第3项规定的隔离时间中,与他人接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