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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国外电报规定

第八章 新闻电报

  第六十五条 :
  普通新闻电报及加急新闻电报,也可办理通过发报机的收报。

  第六十六条 :
  韩国语、英语、法语及日语,被指定为新闻电报上可使用的国家语言。

  第六十七条 :
  报纸、定期刊物、通讯社或广播电台的通讯员(通讯员)需要发送新闻电报时,应向邮电部长官提交记载以下事项的申请书并获得许可。获得许可后需变更以下各条款事项:

  1、收报之报纸或定期刊物的发行所、通讯社或广播电台的名称及所在地;

  2、使用于电报的收报单位;

  3、发报局及收报局名称;

  4、申请人的地址、姓名。

  第六十八条 :
  根据前条款前文的认可时,给申请人开新闻发报票据;根据前条款后文的认可时,给申请人开新闻发报票据;此时用已提交的票据对换新票据。

  第六十九条 :
  新闻电报遵照第31条至第33条、第39条及第42条规定。

  第七十条 :
  新闻电报的收报人,应立即向收报局提交1份转载电报内容的报纸或定期刊物。

第九章 信函电报

  第七十一条 :
  发报及收报上,亦办理信函电报。

第十章 传真电报(传真电报)

  第七十二条 :
  另行公告示之发报给世界各地的传真电报,依照本章规定办理。

  第七十三条 :
  办理传真电报的电信机关(以下称为“国外传真电报办理局”),另行公告办理时间及直接邮送地区(直接邮送地区)和外国主管厅规定的办理传真电报相关特例。

  第七十四条 :
  传真电报的发报,应委托给外国传真电报办理局。

  第七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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