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新闻电报
第六十五条 :
普通新闻电报及加急新闻电报,也可办理通过发报机的收报。
第六十六条 :
韩国语、英语、法语及日语,被指定为新闻电报上可使用的国家语言。
第六十七条 :
报纸、定期刊物、通讯社或广播电台的通讯员(通讯员)需要发送新闻电报时,应向邮电部长官提交记载以下事项的申请书并获得许可。获得许可后需变更以下各条款事项:
1、收报之报纸或定期刊物的发行所、通讯社或广播电台的名称及所在地;
2、使用于电报的收报单位;
3、发报局及收报局名称;
4、申请人的地址、姓名。
第六十八条 :
根据前条款前文的认可时,给申请人开新闻发报票据;根据前条款后文的认可时,给申请人开新闻发报票据;此时用已提交的票据对换新票据。
第六十九条 :
新闻电报遵照第31条至第33条、第39条及第42条规定。
第七十条 :
新闻电报的收报人,应立即向收报局提交1份转载电报内容的报纸或定期刊物。
第九章 信函电报
第七十一条 :
发报及收报上,亦办理信函电报。
第十章 传真电报(传真电报)
第七十二条 :
另行公告示之发报给世界各地的传真电报,依照本章规定办理。
第七十三条 :
办理传真电报的电信机关(以下称为“国外传真电报办理局”),另行公告办理时间及直接邮送地区(直接邮送地区)和外国主管厅规定的办理传真电报相关特例。
第七十四条 :
传真电报的发报,应委托给外国传真电报办理局。
第七十五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