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发送到电报直送地区外的国外电报,无指定投递方法或具有指定邮递、挂号的收报人,可提前向收报局申请而接受其电报的邮送。但是接受电报时,应缴纳此邮递费。
第五十五条 :
电报规则第63条至第67条、第69条、第153条至第156条、第158条及第161条至第164条规定,适用外国电报。
根据电报规则获得登记的代号、邮递处或接受局提交票据,依照本法令视为已接受登记或提交。此时不另行收费。
混合使用文字和数字的收报人地址、姓名的代号,不能获得其登记。
第六章 电信托送
第五十六条 :
对通过为加入电话或发收电报而安装的电信、电话或气动导管的托送外国电报,遵照电报规则第9章电信托送相关规定。但特殊情况除外,限于持有预交存折人办理委托发报。
第五十七条 :
依照电信托送发报的国外电报相关费用,在每次托送时在预付款中扣除。
在前一项情况下,发报人应在托送日开始10天内,将预付款存折提交给发信局,进行征收款项登记。
第七章 特殊电报
第五十八条 :
在发报及收报中,也可办理加急电报。
第五十九条 :
电报退还费单据为1张或数张,不可充当几份电报费用或全额电报退还费。
第六十条 :
不可申请电报退还费单据的再发行。
第六十一条 :
除另行公告的地区外,可办理国外电报的另行邮送。
第六十二条 :
在发报及收报上,亦可办理同文电报。
第六十三条 :
除特殊规定情况外,不予办理礼仪电报。
第六十四条 :
电报规则第75条、第84条、第87条、第95条及第113条规定,适用于外国电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