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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国外电报规定

  收报人需接收根据第28条规定的业务时,应向邮电部长官提交申请书并得到许可。得到许可后,需变更的各条款如下:

  1、发报人的地址、姓名;

  2、电报上使用的收报人地址、姓名;

  3、发报局及收报局名称;

  4、需经过的线路名;

  5、1个月内收取的电报估算词数。

  第三十五条 :
  许可前一条款规定时,应向申请人传达其意向。

  第三十六条 :
  收报人接受前一条款的通知时,根据收报局的指示应提交保证金。但是邮电部长官认为不必要时,可免交保证金。

  保证金额以3个月内接受的电报估算费为标准,由收报局规定。

  保证金额可随时更改,因更改保证金额而保证金额不足时应立即补交。

  作为收报相关对方付款业务,要求缴纳的保证金的,适用收款后期业务。

  第三十七条 :
  对方付款的国外电报相关费用,每月1次统计并通知收报人。

  关于前一项费用,根据相关电报所属月末日的法定兑换率,以外汇兑换国外电信主管厅的通知额为准。

  自前一项的通知之日起10天内,收报人应向收报局缴纳其费用。

  第三十八条 :
  收报人在前一条款期限内未缴纳费用时,以保证金充当此款项。通过此亦产生差额时,补交此款项。

  根据前一项规定产生的保证金差额,应立即补充。

  第三十九条 :
  发报人或收报人如无需对方付款业务时,应向电信部长官申请此意向。

  发报人需申请根据前一项规定的申报时,应将持有的对方付款发报票据附加于申报书。

  第四十条 :
  邮电部长官认为必要时,可停止对方付款业务或取消此许可。收报人在第36条第3项情况未补交保证金,或在第38条第2项情况未补交保证金时亦相同。

  第四十一条 :
  根据前二条规定不办理对方付款业务时,如未补交对方付款电报费用则不予退还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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