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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国外电报规定

  2次以上的预交,由其存折缴纳局办理,并通过转账回收纳所填写的金额。

  第二十五条 :
  需用预交存折发送国外电报者,与存折一同提交给存折缴纳局。

  发报局从预交金中收缴电报费用,在存折中填写其金额后退还给发报人。

  第二十六条 :
  持有预交存折者向存折发放局补交国外电报相关费用(补交)时,可充当为预交金。此时遵照前一项规定。

  第二十七条 :
  错误退还、损坏或遗失预交存折时,可向其存折提交局申请存折的重提交。此时每本存折者应交纳200外币。

  第二十八条 :
  限于到达另行公告的电信单位的电报,发报人或收报人可享有收报人付款(对方付款)业务。但是相关外国电信主管厅不部办理此项业务时除外。

  第二十九条 :
  发报人需接受根据前一条款规定的业务时,应向邮电部长官提交填写以下事项的申请书,并得到许可。得到许可后,需变更以下各条款事项时如下:

  1、收报人的地址、姓名。

  2、电报上使用的收报人的住所、姓名。

  3、发报局及收报局名称。

  4、需经过的路线名称。

  第三十条 :
  需许可根据前一条规定提出的申请时,向申请人提交收报人付款电报发报的票据。但是许可根据前一条后文的申请时,以新票据对换原先的票据。

  第三十一条 :
  收报人付款发报票据有效期,自发行之日起1年。

  前一项规定期满后需继续发送对方付款电报者,应在期满之前提前收取新票据。

  第三十二条 
  如错误退还、毁损或遗失收报者付款发报票据时,可请求开新票据。

  第三十三条 :
  发报人需发送对方付款电报时,应向发送局提交此票据。

  第三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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