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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国家间的废物移动及其处理相关法律


  省略⑧及⑨

  第3条 :省略
  附则 <第5391号,1997.08.28>

  本法自1998年1月1日起实施。

  附则:根据实施行政程序法的公认会计师法等的整顿相关的法律

  <第5453号,1997.12.13>

  第1条 :施行日
  本法自1998年1月1日起实施。<省略附文>

  第2条 :省略

  附则: 政府组织法 <第5529号,1998.02.28>

  第1条 :施行日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省略附文〉

  第2至4条:省略

  第5条 :其它法律的修改
  <1>至<25> 省略

  <26>废物的国家间移动及其处理相关的法律中,进行如下修改。

  第6条 第1项全文、第2项正文、第3项、第4项,第7条第1项、第2项,第9条第1项正文、第2项、第3项,第10条第1至6项,第11条第1至3项,第13条第2项、第3项,第14条第1项正文、第2项、第3项,第15条第1项正文、第2项,第18条第1项,第19条第1项,第20条第1项正文、第2项、第3项,第21条,第22条第1项正文,第24条全文,第27条及第32条第2至4项中,“通商产业部长官”改为“产业资源部长官”。

  <27>至<34> 省略

  第6条 及第7条:省略

  附则 <第5872号,1999.02.08>

  ①施行日:本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②对适用罚款的从轻处罚措施:对施行本法前行为的使用罚款处罚上,遵照原有的规定。

  附则 <第6361号,2001.01.16>

  ①施行日:本法自公布满6个月之日起实施。

  ②根据进出口许可行政机关之变更的从轻处罚措施:实施本法时,根据原有的规定自产业资源部长官获得废物之出口或进口许可者,视为根据本法自环境部长官获得当年废物之出口或进口许可者。

  ③关于适用罚款的从轻处罚措施:对实施本法前行为的罚款处罚的适用上,遵照原有规定。但是关于罚款处罚的征收,遵照修改后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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