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未履行第6条第3项或第10条第5项规定之条件,进行出口或进口时。
3、根据第10条第3项规定的出口国之同意邀请进口内容和出口国发出的移动文件内容不一致时。
4、对出口或进口的废物,认为具有可导致许可当时未预想到的环境污染和明显危险时。
②出口或进口废物者知道符合第1小项各条款的事实时,相关行政机关长官可要求环境部长官采取废物的搬出或搬入等必要措施。<修改1997.08.28, 1998.02.28, 2001.01.16>
③如接受根据第2项规定之邀请时,环境部长官应采取相应的适当措施后将其结果通知行政机关长官。<修改1997.08.28, 1998.02.28, 2001.01.16>
第21条 :代理执行
①根据第20条第1项规定的命令,接收者在期限内为履行时,环境部长官可根据行政代理执行法规定进行代理执行,并向出口或进口当年废物者征收其费用。<修改1997.08.28, 1998.02.28, 2001.01.16>
②删除<2001.01.16>
第22条 :报告、检查等
①环境部长官依照总统令规定,可要求符合以下各条款者提交报告或提出资料,可让相关公务员到办公室、营业场所、废物保管场所等检查相关文件或设备、保管状态等。<修改1997.08.28, 1998.02.28, 2001.01.16>
1、根据第6条第1项规定获得出口许可者。
2、根据第8条第1项规定运输出口废物者。
3、根据第10条第1项规定获得进口许可者。
4、根据第12条第1项规定运输或处理进口废物者。
5、根据第13条第1项规定受让进口废物者。
②根据第1项规定进行出入检查的公务员,应向相关人员提示表示其权限的证件。
第3章 补充性法律规则
第23条 :手续费
①根据第6条第1项的规定获得出口许可者或根据第10条第1项的规定获得进口许可者,应缴纳手续费。
②依照第1项规定之手续费的计算方法、缴纳方法、程序及其他必要事项,由总统令规定。
③根据第1项规定征收的手续费,作为遵照环境改善特别会计法的环境改善特别会计之税收。<修改1994.1.5>
第24条 :相关机关的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