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集装箱的承认表示
<1>船级法人承认集装箱时,应颁发承认证书。<修改1998.07.01>
<2>根据第10条规定获得集装箱许可者为国际公路运输,使用集装箱之前应将证明获得当年承认的金属承认牌(以下称为‘承认牌’),依照关税厅长的要求粘贴到集装箱门及其他明显易见之处;获得形式承认者粘贴承认牌时,应记录当年集装箱的种类、记号、编号及其必要事项。
<3>关税厅长认为有必要时,可向形式承认获得者要求根据第2项记载的记录内容的相关报告。
第十二条 :集装箱承认的无效
被承认的集装箱符合以下各小项时,集装箱承认无效:
1、对当年集装箱进行重要部分的维修或改造而导致国际公路运输协议附文7及集装箱协议附文4规定的技术条件的更改时。
2、因其他当年集装箱相关本质性事项的更改,很难维持承认状态时。
第十三条 :集装箱检查机关的指定
<1>在出口用集装箱的检查业务上关税厅长认为有必要时,可指定只履行检查业务的检查机关。
<2>根据第1项规定需获得指定集装箱检查业务的指定者者,应在申请书上附加以下各小项的文件后提交关税厅长:
1、当年法人的注册副本或其代用文件。
2、记载当年法人的条款和设立宗旨及沿革的文件或期待用文件。
3、事业计划书和最近事业年度的事业报告书、损益报表、贷借对照表及财产目录。
4、可证明能够进行根据国际公路运输协议及集装箱协议规定的检查业务之文件。
5、集装箱检查的相关标准(包括检查手续费的相关事项,以下相同)的复印件
6、关税厅长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3>根据第1项规定指定的检查机关(以下称为“集装箱指定检查机关”)如符合以下各小项时,可使检查机关取消指定或停止业务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1、不能履行检查业务时。
2、违反国际公路运输协议、集装箱协议或本法令或根据本法令的命令、处分时。
3、违反根据第2项第5小项规定的检查集装箱的相关标准进行检查时。
4、申报业务的取消时。
<4>第5条第5项及第10条第2项的规定,集装箱指定检查机关遵照此条款。此时第5条第5项中的“保证团体”和第10条第2项中的“船级法人”,各视为“指定集装箱检查机关”。<修改1998.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