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违反根据第2项规定的集装箱承认相关标准而承认时。
3、无承认能力或未诚实履行义务时。
<4>船级法人因根据第3项规定取消或停止承认业务而不能进行此业务时,由关税厅长依照本法进行集装箱承认业务。<修改1998.07.01>
第八条 :集装箱的个别承认申请
<1>根据国际公路运输协议第13条及集装箱协议第12条规定需获得集装箱个别承认者,应向船级法人提交记载以下各小项事项的申请书:<修改1998.07.01>
1、集装箱的种类、形式、记号或编号、净重及其他结构上的重要特征。
2、所有人的姓名及地址。
3、其他关税厅长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2>接受根据第13条规定的集装箱指定检察机关的检查者,欲申请第1项个别申请时,在其申请书上应附加当年指定机关颁发的证明检查合格证明的文件。
第九条 :申请集装箱的新形式承认
<1>根据国际公路运输协议第13条及集装箱协议第12条规定,欲获得集装箱的形式承认者应向船级法人提交记载以下各条款事项的申请书。变更此项时亦相同。<修改1998.07.01>
1、生产厂家的名称及所在地和制造公司的名称、地址及代表人姓名。
2、预定生产数量。
3、集装箱的种类、形式、记号或编号、净重及其他结构上的重要特征。
4、关税厅长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2>第1项的申请书上应附加集装箱设计图和制造说明书。但是根据第13条规定之集装箱指定检察机关的被检查者申请承认时,应附加该指定检察机关颁发的证明检查合格的文件。
第十条 :集装箱的检查和承认
<1>受理第8条个别承认申请或第9条的形式承认申请时,船级法人应对集装箱实施检查。但是,对已接受根据第13条规定的集装箱指定检查机关之检查的集装箱则不同。<修改1998.07.01>
<2>检查时船级法人应审查其是否符合国际公路运输协议附文7及集装箱协议附文4规定的当年集装箱的技术条件符合与否。<修改1998.07.01>
<3>船级法人应承认合格的集装箱:对通过根据第13条规定的集装箱指定检查机关检查合格的集装箱,应给予承认。<修改1998.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