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依照本法令获得承认者(以下称为“保证团体”),根据《国际公路运输协议》第6条第1小项规定可进行在国内颁发国际公路运输证及保证业务。
<2>需获得保证团体认可者,申请书上附加以下各条款之文件后提交关税厅长:
1、证明与国际保证团体合作之实施的文件。
2、证明确实将与国际保证团体签订关税等相关的保证合同的文件。
3、关于国际公路运输证的颁发及保证的规则的复印件。
4、当年法人的注册副本或代用文件。
5、记载当年法人的规章和设立宗旨及沿革的文件或代用文件。
6、事业计划书和最近事业年度的事业报告书、损益报表、贷借对照表及财产目录。
7、其他关税厅长认为必要的文件。
<3>保证团体与国际保证团体签订保证合同时,应立即向关税厅长申报当年保证合同内容。
<4>除保证团体申报第3项后外,不能颁发国际公路运输证。
<5>保证团体需取消业务时,最晚于取消日的1个月前向关税厅长申报取消业务日期及原因。
<6>保证团体如违反国际公路运输协议或本法令或根据本法令的命令或处分时,关税厅长可取消承认或命令停止业务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六条 :担保的提供
<1>关税厅长为确保关税等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保证团体提供规定金额和期限的担保。
<2>根据第1项规定,关税厅长接受提供的担保时,如保证团体在规定期限内未缴纳应缴纳的关税等,可以将作为担保的财产充当关税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七条 :集装箱的承认团体
<1>根据国际公路运输第13条及集装箱协议第12条规定的集装箱承认业务,由船舶安全法第8条规定的船级法人(以下称为‘船级法人)进行此项。<修改1998.07.01>
<2>开始集装箱承认业务之前,船级法人制订根据国际公路运输协议及集装箱协议制定关于集装箱承认的标准(包括手续费相关事项,以下相同)并获得关税厅长的承认。<修改1998.07.01>
<3>如船级法人符合以下各小项之一时,关税厅长可取消集装箱承认业务或命令取消业务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修改1998.07.01>
1、违反国际公路运输协议、集装箱协议或本法令或根据本法令的命令或处分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