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外国人船员的乘船
①船舶所有者等按照国际船舶中船员的培训、资格证明以及岗位业务的基准相关国际协议(以下简称“国际协议”),可以雇佣持有海洋水产部长官认定资格证明书的外国人船员。
②依据第一项规定外国人船员乘船时,海洋水产部长官,通过听取以船员为组成人员的工会联合团体(以下简称“船员工会联合团体”)、依据海运法第五十七条中2的规定成立的外国港口货物运输业者协会等相关当事人和相关中央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意见后,规定其乘船基准以及范围。
③第一项规定中的外国人船员的资格证明书认定相关所需事项,由海洋水产命令规定。
第六条 :外国人船员的劳动合同等
①船员工会联合团体拥有国际船舶外国人船员的团体协议签订相关的权利。
②船舶所有者等雇佣国际船舶外国人船员时,应按照第一项规定签订的团体协议,与相应外国人船员签定劳动合同。
③船舶所有者等按照第一项规定签订团体协议后,从签订团体协议之日起十五天之内,把协议申报到海洋水产部长官。
第七条 :团体协议的公告
船舶所有者应以书面形式,把按照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签订的团体协议内容,挂在船舶中容易看到的场所。
第八条 :国家必需国际船舶的指定
①海洋水产部长官认为如果发生紧急状态,就需要使用国际船舶和船员时,与相关中央行政机关负责人协议后,指定符合总统令规定基准的国际船舶为国家必需国际船舶。
②海洋水产部长官可以限制按照第一项规定、被指定为国家必需国际船舶的外国人船员的乘船。此时,如果因海洋水产部长官限制外国人船员的乘船,给相应船舶所有者等造成工资负担等损失时,应给相应船舶所有者进行补偿。
③国家必需国际船舶的指定程序、外国人船员的乘船限制基准、对船舶所有者等的损失补偿基准以及程序等所需相关事项由总统令规定。
第九条 :对国际船舶的支持
政府按照相关法令,对国际船舶可以予以减免租税和其他必要的支持。
第十条 :取消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