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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国际船舶登记法

国际船舶登记法
(海洋水产部)

  第一条 :目的
  本法律规定国际船舶登记和对国际船舶的支持等相关事项,提高海运前景的国际竞争力,达到发展国民经济的目的。

  第二条 :定义
  本法律中的用语定义如下;

  1、“国际船舶”是指在国内港口和外国港口之间或在外国港口之间运行的商船,是按照第四条规定,登记在国际船舶登记簿中的船舶。

  2、“船员”是指以领取工资为目的,在国际船舶中提供劳动的被雇佣者。

  3、“国家必需国际船舶”是指在战争时期、事变或为此而准备的紧急时期(以下简称“紧急状态”),运输国民经济中紧要的物资和军需物资的国际船舶,是依据第八条第一项规定指定的船舶。

  第三条 :登记对象
  ①国际船舶的登记对象为属于下列各项的1的船舶。

  1、船舶法第二条规定中的大韩民国船舶;

  2、属于下列各小项的人员,为获得大韩民国国籍而租赁的外国船舶;

  (1)得到海运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中外国港口定期旅客运输业或外国港口不定期旅客运输业许可的船舶;

  (2)依据海运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登记为外国港口货物运输业的船舶;

  ②第一项各目的规定中,船舶的规模、船龄、其他国际船舶的登记中所需的相关事项,由总统令规定。

  第四条 :登记程序
  ①要登记为国际船舶的大韩民国船舶所有者或属于第三条第一项第二号各小项的人员,按照海洋水产命令,向海洋水产部长官申请登记。此时,大韩民国船舶所有者应在国际船舶登记之前,依据船舶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把相应船舶登记到船舶院部,并获得船舶国籍证书。

  ②海洋水产部长官接受第一项规定中的国际船舶登记申请时,确认该船舶为第三条规定中的国际船舶登记对象与否后,登记到国际船舶登记簿。

  ③依据第二项规定已登记的大韩民国船舶所有者或属于第三条第一项第二号各小项的人员(以下简称“船舶所有者等”),欲变更其登记事项时,按照海洋水产命令规定,应向海洋水产部长官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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