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报告
①关税厅长应当每月依照附件1和附件2中的规定,将特别紧急关税对象的进口量、进口价格及进口人等,向财政经济部长官及农林部长官报告。<修正1996.12.31, 1998.12.31>
②关税厅长依照第三条及第四条规定,征收特别紧急关税时,应当立刻向财政经济部长官及农林部长官报告有关征收货物、征收货物量、原产地、进口人及特别紧急关税额等事项。<修正1996.12.31, 1998.12.31>
[前文修正1995.12.30]
附则<第484号,1994.12.31>
①实行日期:本规则自入世协议在国内发生效力之日起实行。
②适用期限:第二条规定中附件1,只适用于到1995年12月31日为止申报进口的货物。
附则<第496号,1995.3.31>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附则<第513号,1995.7.10>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附则<第540号,1995.12.30>
①实行日期:本规则自1996年1月1日起实行。
②适用期限:附件1只适用于到1996年12月31日为止申报进口的货物。
附则<第606号,1996.12.31>
①实行日期:本规则自1997年1月1日起实行。
②适用期限:附件1的修正规定,只适用于到1997年12月31日为止申报进口的货物。
附则<第667号,1997.12.31>
①实行日期:本规则自1998年1月1日起实行。
②适用期限:附件1的修正规定,只适用于到1998年12月31日为止申报进口的货物。
附则<第56号,1998.12.31>
①实行日期:本规则自1999年1月1日起实行。
②适用期限:附件1的修正规定,只适用于到1999年12月31日为止申报进口的货物。
附则<第113号,1999.12.31>
①实行日期:本规则自2000年1月1日起实行。
②适用期限:附件1的修正规定,只适用于到2000年12月31日为止申报进口的货物。
附则<第171号,2000.12.30>
①实行日期:本规则自2001年1月1日起实行。
②适用期限:附件1的修正规定,只适用于到2001年12月31日为止申报进口的货物。
附则<第234号,2001.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