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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关税法第68条中特别紧急关税征收规则

关税法第68条中特别紧急关税征收规则
(财政经济部 2001年3月28日)

  第一条 :目的
  本法规的目的为规定《关税法》第68条及同法实行令第九十条中,有关特别紧急关税征收的必要事项。<修正1996.12.31, 2000.12.30>

  第二条 :征收对象及税率等
  征收特别紧急关税的货物、税率或税款如同附件1和2。但,如果同时适用附件1和2时,优先适用征收税率或税款高的。

  第三条 :根据物量标准的特别紧急关税
  ①关税法实行令(统称为“法令”)第九十条第一项第一目规定的特别紧急关税,自同一年度累计进口量超过附件1的标准启动货物量的第二天(统称为“特别紧急关税征收可能日”)开始,征收申报进口的货物关税。<修正1995.12.30, 1996.12.31, 2000.12.30>

  ②计算第一项中的累计进口量时,WTO协定的贴补税率规定中,附件1的b中贴补税率市场准入最低货物量(统称为“市场准入最低货物量”)被视为已经进口。<修正1995.12.30>

  ③当附件1上的货物和其他非特别紧急关税征收对象的市场准入最低货物量没有区分的时候,财政经济部长官为适用法令第九十条第六项及本规则第三条第二项,与农林部长官协商后,区分同一年度特别紧急关税征收对象的市场准入最低货物量。<新设1995.12.30, 1996.12.31, 1998.12.31, 2000.12.30>

  ④在第一项规定中特别紧急关税征收启动日之前签订合同,且准备出口到我国,在出口国已装船的货物,不征收特别紧急关税。<修正1995.12.30>

  ⑤依据第一项规定征收特别紧急关税时,关税厅长应立刻在官报或日报上公告此事,并向财政经济部长官及农林部长官报告情况。<修正1995.12.30, 1996.12.31, 1998.12.31>

  第四条 :根据价格标准的特别紧急关税
  ①当申报进口商品的进口价格(法令第九十条第一项第二目规定)比附件2中规定的标准价格降低10%以上时,依照法令同条同项同目规定,征收特别紧急关税。<修正1996.12.31, 2000.12.30>

  ②进口人向海关关长申报进口时,需附加过去从申报进口之日起6个月内,进口量不断减少的证明资料,申请取消特别紧急关税。海关关长确认事实后,依照法令第九十条第四项第一句规定,不征收第一项规定的特别紧急关税。<修正1996.12.31, 2000.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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