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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1976年外商出资捐赠(规则)法


  第25条 :当对违法行为无单独处罚措施时处以的罚金
  任何人违反了本法项下规定而本法尚未规定对其单独的罚金时,应被处以不超过一年的有期徒刑、不超过一千卢比的罚金或两者并罚。

  [第25A条:禁止收取外商出资捐赠

  尽管本法另有规定,任何人曾经因涉及收受或使用外商出资捐赠,根据第23条第(1)款或第25条项下规定被判处有罪,并又一次以同样的罪名被判处有罪时,则自第二次被判有罪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收取任何外商出资捐赠。]1

  第26条 :公司违法
  (1)当某个公司违反了本法项下或根据本法制定的法则项下的规定时,任何人,当违法行为发生时负责该公司或对该公司贸易行为承担责任,应被认定为有罪,并依法对其提起诉讼,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如果该负责人能够证明该违法行为属于其无知情况下,或其曾经尽其所能避免违法行为发生,则根据本款规定不能宣判其接受处罚。

  (2)尽管第(1)款另有规定,当某个公司违反了本法项下或根据本法制定的法则项下的规定,且该违法行为已经得到该公司的任何董事、经理、秘书或其他官员的赞同、默许,或由于其中任何人疏忽而致,则这些董事、经理、秘书或其他官员应被认定为有罪,并依法提起诉讼及追究其法律责任。

  说明:为更好的解释本条款,

  (a)“公司”在这里表示任何合伙企业以及包括公司、社团、工会或其他团体;以及

  (b)有关公司、社团、工会、其他民间团体的“董事”是指公司的合伙人、社团或工会和其他团体的主管机构成员。

  第27条 :起诉本法项下违法行为的限制条款
  除非预先经中央政府或政府特别为此授权的官员批准,否则任何法庭不得审理本法项下的违法案件。

  第28条 :本法项下对案件的调查
  尽管1973年刑事诉讼法(1974年第2号法)中另有规定,本法项下被判处的任何违法行为还将由中央政府特此指定的机构进行调查,该指定机构在调查一项违法案件时,拥有警署署长享有的所有权力。

  第29条 :保护善意行为
  对于中央政府为执行本法的规定、或依据本法制定的细则或法令中规定,而做出的或即将做出的任何善意行为,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所提起的任何诉讼或其它法律程序均不应成立。

  第30条 .制定法则的权力
  (1)中央政府通过政府公报公布的方式制定法则来推行本法规定。

  (2)为了能进一步明确上述权力,但又不影响其普遍适用性,中央政府制定的法则将为以下全部或其中任一情况提供依据,即-

  (a)在多长期限内,以何种方式,第6章提到的机构对于其收受的外商出资须做出宣告;

  (b)在多大限度内,收受的奖学金、津贴或类似性质的馈赠不需要向中央政府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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