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非已给予物品或货币被查封的当事人合理的机会进行申诉,否则不应做出没收判决的命令。
第21条 :上诉
(1)根据第19条规定,任何人因任何命令,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应-
(a)当命令由判决法庭做出时,向该法庭所属的高级法院提出上诉;或者
(b)当命令由第19条第(b)款中指定的任何官员做出时,向该没收判决命令的宣布在其管辖范围内的判决法庭提出上诉。
上诉应自命令向当事人宣布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
如果受理上诉的法庭认为上诉人有充足的理由,无法在前述的一个月期限内提交上诉申请,则其有权允许再给上诉人另外一个月的宽限期提交上诉申请,但在这次宽限之后不得再给予其宽限期。
(2)当由于第5条第(1)款的解释所做出的指令、由于中央政府拒绝给予批准的命令或由中央政府发出的任何命令,使第5条中提到的任何组织、或在第9条、第10条中提到的任何人、或任何根据第5条或第9条、第10条规定,有关权益受到不公正侵害时,则当事人可在上述命令宣布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其日常居住地、经营贸易所在地、职业所在地或如上诉人属于某个组织或组织则向其总部所在地所属管辖区的高级法院提交上诉申请。
(3)本条中提到的任何上诉申请,应被认可为对一项原始司法判决的上诉,1908年民事诉讼法(1908年第5号)第一计划书中法令XLI中规定,应适用于向一项原始判决提起的上诉。
第22条 :对于触犯第12条而获取赠品或货币的罚金
如果任何人,根据第12条已向其宣布了禁令后,不论以任何方式转交、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因违反该禁令获取的任何物品或货币,不论印度币或外币,都应被处以不超过三年的有期徒刑、处以罚款或两者并罚;并且尽管1973年刑事诉讼法(1974年第2号)中另有规定,法庭在审判此类违法案件时,仍然应判处该当事人有罪,并另处以相当于该赠品市场价值的或禁令被触犯的有关受赠货币金额的罚金,或者处以法庭认为适当的其中某项处罚措施。
第23条 :触犯本法规定的处罚
(1)任何人违反本法项下或根据本法制定的法则有关规定,收取了或者协助他人、政党或组织收取了任何外商出资捐赠、或来自外国出资捐赠的任何货币,应被处以不超过五年有期徒刑、处以罚款或两者并罚。
(2)任何人收取了违反本法项下或根据本法制定的法则的有关规定,收取了任何外国援助,应被处以不超过三年有期徒刑、处以罚款或两者并罚。
第24条 :当赠品或货币不可能被没收时处以额外罚款的权力
尽管1973年刑事诉讼法(1974年第2号)中另有规定,法庭判处某人有关其收受的任何赠品或货币(不论本币或外币)时,有意的或因疏忽而导致这些赠品或货币因触犯本法被没收,则在宣判该人前述的有意或疏忽行为有罪时,判处该人不超过这些赠品或货币价值五倍的罚金、或一千卢比罚款,按多者论处。如果这些赠品或货币无法被没收,则判处的罚金应高于本法项下判处同类性质案例的任何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