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任何组织,或
(d)任何团体
违背,则中央政府有权,以一般指令或特殊指令授权公报中提到的其认为适当的官员担任〔集团A岗位〕6(下文简称为授权官员),检查由任何政党、个人、组织或团体建立的任何账目或记录档案。如果可能的话,据此规定每位授权官员均应有权利在任何合理时间,即在日落前和日出后,为检查上述账目或记录档案记录任何诉讼凭据:
除非授权官员在与联邦或州有关联的事务中已经担任{集团A岗位}不少于十年,否则不能授权该官员检查由政党设立的账目或记录档案。
第15条 :查封账目或记录档案
如果依照第14条检查某账目或记录档案后,授权官员有任何充分理由相信,本法项下的规定或有关外汇的其它法律规定已经被或正在被违背,则其有权查封这些账目或记录档案,并在为该违法行为提起诉讼的法庭上出示这些账目或记录档案:
如果自这些揭示违法行为的账目或记录档案被查封之日起六个月内,未进行任何法律诉讼程序,则授权官员应退还该账目或记录档案。
[第15A条:账目审核
当任何组织或组织未能根据本法在规定时间内退还查封的物品,或者为依照法律规定退还物品,或者如果在检查这些物品时,中央政府有任何充分理由相信本法任何规定已经被或正在被违背,则政府有权通过一般指令或特殊指令,授权其认可的公报指定的官员,担任A组职位,来审核由这些组织或组织保管或制定的账目簿,视情况而定。因此这些官员应有权在任何合理时间,即在日落前和日出后,为审核上述的账目簿,着手调查或占有任何诉讼凭据:
在这些审核过程中获得的任何信息应秘密保存,除非本法要求否则不应透漏该信息。]1
第16条 :因违反本法规定收取的物品或货币的查封
如果任何由中央政府为本法目的,以一般指令或特殊指令授权正式任命的官员,有任何理由相信,任何人所有的或控制的任何价值超过一千卢比的物品或货币(不论印度币或外币),已触犯了或正在触犯本法规定,则该官员有权查封这些物品或货币。
第17条 :依照1973年刑事诉讼法宣布的查封
根据本法宣布的任何查封,应依照1973年刑事诉讼法(1974年第2号)第100条的规定进行。
第18条 :因违反本法获取的物品或货币的没收
根据本法第16条查封的任何物品或货币,如果根据第19条规定这些物品或货币的收受或获取触犯了本法规定,则应予以没收。
第19条 :没收的判决
第18条提到的任何没收判决都应-
(a)在查封所在地地方法院管辖范围内,不受判决法庭的限制;
(b)服从中央政府以政府公告方式指定的,职位不低于法官助理的官员规定的限制。
第20条 :在没收判决前给予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