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在本法中使用的,但在1973年外汇管理法(1973年46号)中未给出定义的词语或语句,但在1950年人民代表法(1950年第3号)中给出了定义,或在1951年人民代表法(1951年第3号)中给出含义的,则按这两项法规中指定的含义来解释。
第3条 :其他未禁止的法律的应用
本法中的规定应作为其他现行法律的补充规定,而非与其相抵触。
第Ⅱ章:外商出资捐赠或外商友好援助
第4条 :选举候选人不应接受外商出资捐赠
(1)以下人员不应接受外商出资捐赠,即:
(a)选举候选人;
(b)注册报纸的新闻记者、专栏记者、漫画家、编辑、所有者、印刷工或出版商;
(c)[法官、政府公务员]3或任何公司的雇员;
(d)任何立法机关工作人员;
(e)政党或政党机构工作人员。
说明:第9条第(c)款中“公司”是指由政府拥有所有权的或由其控制的公司,包括1956年公司法(1956年第1号法)第617条中定义的政府公司。
(2)
(a)居住在印度的任何人,以及居住在印度境外的任何印度公民,都不应代表任何政党、或第(1)款中提到的任何人、或代表两者,接受任何外商出资捐赠或从外国来源取得或同意取得任何货币。
(b)居住在印度的任何人,都不应转送从任何外国来源接受的、不论印度币或外币的任何货币给任何人,只要他了解或有理由相信,这个接受货币的人将要或很可能将上述货币转交给第(1)款中提到的任何政党或任何人,或两者兼有。
(c)居住在印度境外的任何印度公民,都不应转送从任何外国来源接受的,不论印度币或外币的任何货币给-
(i)第(1)款中提到的任何政党或任何人,或两者兼有,或者
(ii)任何其他的人,只要他了解或有理由相信,这个接受货币的人将要或很可能将上述货币转交给第(1)款中提到的任何政党或任何人,或两者兼有。
(3)任何人,代表第6条第(1)款中提到的任何组织,接受了来自于外国来源的、不论印度币或外币的任何货币时,不得将这些货币转交给-
(i)除了该人代表其接受了货币的组织之外的其他任何组织或团体,或者
(ii)任何其他的人,只要他了解或有理由相信,这个接受货币的人将要,或很可能将上述货币转交给除了该人代表其接受了货币的组织之外的其他任何组织或团体。
第5条 :除非经中央政府批准否则不应接受外商出资捐赠的政治性质的组织
(1)任何非政党的政治性质的组织,除非预先经过中央政府批准,否则不得接受外商出资捐赠。
说明:为了更好地解释本法,“非政党的政治性质的组织”是指那些,中央政府通过政府公报公布法令的方式为此指定的,该组织的活动、该组织宣扬的思想体系、组织章程或该组织与其他政党活动的关联已引起政府关注的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