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在1956年公司法(1956年第1号)含义范畴内的公司,如果公司的一半以上名义股份资产单独的或联合的被下述一个或多个持有人所持有-
(A)外国或境外地区的政府;
(B)外国或境外地区的公民;
(C)在外国或境外地区组建的公司;
(D)在外国或境外地区注册的或形成的信托公司、社团、或其他个人组建的组织(不论是否组成公司)。
(vii)不论是否在外国或境外地区注册的,属于外国或境外地区的工会;
(viii)不论用何种名称的外国信托公司,或具有信托性质的或者主要由外国或境外地区投资的外国基金会;
(ix)在印度境外注册或成立的社团、俱乐部、组织;
(x)外国公民。
但不包括中央政府以政府公报公布的方式批准其在印度从事相应活动的任何外交机构。
(f)“立法机关”是指-
(i)可指议会两院,
(ii)州议会下院,或者如果某个州具备议会上院,则可指该州的议会两院,
(iii)根据1963年区域联盟政府法(1963年第20号)组建的区域联盟的议会下院,
(iv)根据1966年德里行政管理法(1966年第19号)第3条设立的德里市议会,
(v)根据1973年刑事诉讼法(1974年第2号)定义的在主要城市的市政府,
(vi)阿萨姆邦和梅加拉亚邦州的、宪法第VI计划表中规定的米佐拉姆区域联盟的行政区政府和地方政府,或者
(vii)中央政府视情况而定,公布的任何其他经选举产生的机构;
[(g)“政党”是指-
符合以下条件的、印度公民个人组建的团体或组织-
(i)即已经或被认可为,作为政治党派按照现行的1968年选举标志(保留与分配)令在印度选举委员会登记的;或者
(ii)已经确定了参与议会竞选候选人的,但还没有或未被认可为作为政党按照现行的1968年选举标志(保留与分配)令注册的。
(iii)在1984年9月27日公布的,目前仍然生效的印度选举委员会第56/J&K/84号公告中表格Ⅰ第1列中提到的政治党派;]2
(h)“指定的”是指根据本法制定的法则所指定的;
(i)“注册的报纸”是指根据1867年新闻与注册书籍法(1867年第25号)注册的报纸;
(j)“子公司”和“合营公司”是指1956年公司法(1956年第1号法)中赋予的含义;
(k)“工会”是指根据1926年工会法(1926年第16号)注册的工会;
说明:为能更好地履行本法,在外国或外国领土组建的公司应被认可为跨国公司,如果这类公司-
(a)在两个或多个国家或地区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或从事贸易的场所;或者
(b)在两个或多个国家或地区开展贸易活动或其他经营活动。
(2)在本法中使用的但未给出定义的词语或语句,如已在1973年外汇管理法(1973年46号法)中给出含义,则按该法中指定的含义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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