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第(1)款不适用于以下情形:
(a)根据下列条款规定汇入印度的外汇:
(i)《外汇管理法,1973》;
(ii)根据《外汇管理法,1973》对《所得税法,1961》所作的解释,
外汇汇入印度的期间尚未届满或该期间被延长,在本法案实施之日,中央政府、印度储备银行或其他机构在延长期尚未届满时,以任何方式作出的规定;
(b)对于根据《印度刑法典》第IX章或第XVII章、《麻醉品和治疗精神病的物品法,1985》、《恐怖主义者和分裂活动(预防)法,1987》、《防止贪污法,1988》应受惩罚的罪行或为强制执行民事责任而进行的起诉。
(3)中央政府应将第(1)款(a)项中通知的方案在作出通知后尽快地提交到国会各个议院。
第四条 :对于某些案件中不涉及到汇款的情形,
在不损害第3条规定的一般性原则的条件下,--
(a)根据《所得税法,1961》进行的诉讼中,不得涉及本章中规定的接收到的汇款,特别是不应授予受领人请求抵销或免于征税、再征税、上诉、仲裁、根据上述法案进行的其它诉讼或对其接收的汇款重新征税、再征税的资格。
解释--为避免产生怀疑,特此声明《所得税法,1961》中的条款适用于受领人汇款额增加或产生的收入或被认为是汇款额增加或产生的收入;
(b)在1992年4月1日之前开始的纳税年度内,按《财产税法,1957》计算纳税人的净资产时,不得包括其接收到的本章中规定的汇款。
第五条 :定义
(1)除非本章中另有要求,以下定义均以本条解释为准:
(a)“外汇债券”是指依照《印度国家银行法,1955》设立的印度国家银行根据印度储备银行以《政府公报》通知的形式,在本法案生效之日起,但在特定日期之前作出的投资方案发行的债券。
解释--本款中的“特定日期”是指1991年12月1日,或中央政府以《政府公报》通知的形式,就此规定的1991年12月1日之后的日期;
(b)“非居民印度人”是指居住在印度境外的印度公民或具有印度血统的人。
解释1--具有下列情形的人可以认为其具有印度血统--
(i)本人、其父母一方或其祖父母一方依照《宪法》或《国籍法,1955》的规定是印度公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