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如果有人拒绝或没有履行根据第(1)分项规定所下发的命令,则主管机构有权占有前述财产并在必要时行使这项权利。
(3)即使第(2)分项另有规定,为了占有第(1)分项所提及财产之便,主管机构可以正式请求警察局的官员协助主管机构,前述官员有责任满足其要求。
第20项:错误纠正
为了纠正记录中显而易见的错误,主管机构或上诉法庭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命令之日起一年内修改其下发的命令:
如果前述修改有可能对某人产生不利影响,那么在没有给前述人员合理的听证机会之前不得做出修正。
第21项:其他法律裁决不得作为本法案审理的确证
根据其他任何法律由政府官员或管理机构所作出的裁决不得作为根据本法案现场审理的确证。
第22项:通告和命令的送达
根据本法案下发或做出的通告和命令应该:
(a)给指定人员或其代理人提供通告或命令或以挂号信的方式寄送;
(b)如果通告或命令无法通过(a)分项所提供的方式送达,则可以将通告或命令贴在其所涉及财产物的显著位置,或贴在所知前述人员的最近居住地或营业场所或工作地的建筑物的显著位置。
第23项:对善意行为的保护
对于中央政府或中央政府和省政府的任何官员在执行本法案或根据本法案制定有关规则时已实施或计划实施的善意行为,不得提起控告、起诉或上诉。
第24项:具有最高效力的法案
即使其他现行法案有不一致的规定,本法案规定仍然生效。
第25项:不适用本法案规定的特定信托财产
本法案规定不适用于完全为公众信仰或慈善目的而创立和设立的信托财产或公共机构所持有的财产,如果:
(i)前述财产在本法案开始生效之前就已经由前述信托公司或公共机构持有;或
(ii)前述财产全部来源于信托公司或公共机构在本法案开始生效之前就已经持有的财产。
第26项:规则的制定权
(1)中央政府通过政府公报的通告制定规则执行本法案规定。
(2)在不违背前述权利共性的情况上应该详细提供以下事项的实施规则,包括:
(a)第12项第(3)分项所涉及的上诉法庭的主席和其他成员的工作任期和条件。
[(aa)根据第12项第(8)分项规定检验上诉法庭的记录和登记簿以及索取经核准的副本应该交纳相应的费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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