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走私和外汇操纵(财产没收)法
1976
[1976年第13号令]
本法对没收走私者和外汇操纵者的非法所得以及与其相关之事或伴随其产生之事提供法律依据,
为了有效的查禁对国民经济造成恶劣影响的走私和外汇操纵,有必要剥夺走私和外汇操纵的人员非法所得的财产;
以及违反财产税、收入税或其他法令或以其他方式增加所得,秘密操作以增加其财产的走私者和外汇操纵者;
以及以其亲属、合伙人或好友的名义持有其非法所得财产的当走私者和外汇操纵者;
印度共和国国会于国立二十六年颁布法令如下:
第一项:小标题,适用区域,开始生效
(1)本法令命名为1976反走私和外汇操纵(财产没收)法。
(2)本法令适用于除查謨省和克什米尔地区以外的整个印度地区。
(3)本法令于1975年11月5日生效。
第二项:适用范围
(1)本法令仅适用于第(2)分项指定的人员。
(2)第(1)分项所指特定人员指以下各种人:
(a)有关人员:
(i)根据1878年海洋关税法或1962年海关法宣告有罪,违法货物价值超过十万卢比的;或者
(ii)根据1947年外汇管理法或1973年外汇管理法宣告有罪。违法涉及金额超过十万卢比的;或者
(iii)根据1878年海洋关税法或1962年海关法宣告有罪,随后根据前述两种法案被宣告有罪的;或者
(iv)根据1947年外汇管理法或1973年外汇管理法,随后根据前述两种法案被宣告有罪的;
(b)根据1974年外汇储备和查禁走私法而被下达拘留令的人员;
前提条件是:
(i)不适用前述法令的第9项或第12A项,根据前述法令第8项,在咨询委员会报告期间或收到咨询委员会报告之前或向咨询委员会提及此事之前未被撤回的拘留令;或
(ii)适用前述法令第9项规定,根据第9项第(3)分项复审有效期满前的或根据复审的,或根据第8项参照前述法案第9项第(2)分项在咨询委员会报告期间未撤回的拘留令;或
(iii)适用前述法案第12A项规定,根据该项第(3)分项在复审有效期满前或根据第一次复审的,或在根据第8项,参照该法案第12A第(6)分项根据咨询委员会报告未被撤回的拘留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