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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2000外汇管理(保险)规定

2000外汇管理(保险)规定
[2000年5月3日通过通知号为FEMA 12/2000-RB]


  G.S.R395(E)- 储备银行行使《1999外汇管理法》(1999-42)第47条第(2)款所赋予的权力时,就有关印度居民持有由印度境外的保险公司所发行的一般保险单或者人寿保险单作了以下规定,即:

  1、简称和开始
  (i)这些规定可以称作2000年外汇管理(保险)规定。

  (ii)自2000年6月1日起生效

  2、定义
  除非本规则中有其他规定:

  (i)“法案”是指1999年(1999-42)外汇管理法;

  (ii)本规则中使用但并没有解释,而在本法案中解释的所有其他的单词和短语应该分别具有本法案中所赋予他们的含义。

  3、在获得由印度境外保险公司所发行的通用保险单或人寿保险单方面的规定
  除非在本法案、规则或规章中的或者在本法案下所下发的命令或指示中的其他规定,任何居民不能获取由外国保险公司发行的通用保险单或人寿保险单。

  如果有充足的理由,储备银行可以允许印度居民获取由印度境外的保险公司发行的人寿保险单。

  4、允许继续持有已经获取的保险单
  (1)一位印度居民但不是印度永久居民,如果所交保费是用印度境外的外币支付的,那么他可以继续持有印度境外保险公司所发行的任何保险单。

  解释:

  就本条而言,“非印度永久居民”指的是某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管期限长短)在印度境内就业或者在不超过3年的期限内为了特定的工作或任务而居住在印度境内。

  (2)如果在以上的任何情况下持有保单之前他没有收到中央政府的反对证书,那么该印度居民可以持有或者继续持有由印度境外的保险公司所发行的通用保险单。

  (3)

  (i)当一位印度居民居住在印度境外时,他可以继续持有由印度境外的保险公司所发行的保险单。

  如果该保单的保费是以在印度境外银行所保持的外币账户支付的或者用由授权交易商所保持的该居民外币账户上的资金支付的。

  进一步而言,如果该保险单是在投保人回到印度之前的不少于3年的期限内有效的人寿保险单,那么该保单的到期保费同样可以通过从印度汇款的方式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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