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外汇管理(在印度设立分支机构、办公机构或其它商业场所)规定
(2000年5月3日通过G.S.R408(E)颁布通知号码是FEMA 22/2000-RB)
储备银行行使《1999外汇管理法》(1999-42)第6条第(6)款的权力时,为了禁止、限制和调节印度境外居民在印度设立分支机构或办公机构或其它商业场所特作了以下规定,即:
1、简称和开始
(1)这些规定可以称作2000年外汇管理(在印度设立分支机构或办公机构或其它商业场所)规定。
(2)自2000年6月1日起生效
2、定义
除非本规章有其他规定:
(a)“法案”是指《1999年外汇管理法》(1999-42);
(b)“外国公司”指的是在印度境外设立的法人团体,它包括企业或其他个人协会;
(c)“分支机构”具有1956年的《公司法》(1956-1)第2条第(9)款所赋予的含义;
(d)“表格”指的是附加在本规章之后的表格;
(e)“联络办事处”指的是作为主要商业场所或总公司与印度实体共同渠道的商业场所。它不直接或间接从事商业/贸易/工业活动并且其日常经营主要靠通过正常的银行渠道从海外向国内的汇款;
(f)“工程办公机构”指的是除了联络办事处之外的代表外国公司实施工程的商业场所;
(g)“现场办公机构”指的是在工程现场设立的工程办公机构的分办事处但是不包括联络办事处;
(h)本规章使用但没有解释的单词和短语分别具有法案所赋予它们的同样的含义。
3、禁止在印度设立分支机构或办公机构
没有得到储备银行的预先批准,任何印度境外居民不得在印度设立分支机构、联络办事处、工程办公机构或者其他无论以何名义的商业场所:
如果银行公司根据1949年的《银行调节法》的规定已经获得必要的批准,那么它就不再需要获得储备银行的预先批准。
4、禁止某些国家公民在印度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办公机构
没有得到储备银行的预先批准,巴基斯坦、孟加拉国、斯里兰卡、阿富汗、伊朗和中国的公民不得在印度设立分支机构、联络办事处或工程办公机构或者其他无论以什么名义的商业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