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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2000年外汇管理(担保)法

2000年外汇管理(担保)法
(2000年5月3日 通知号码.FEMA5/2000-RB)


  G.S.R.391(E)- 储备银行在行使《1999外汇管理法》(1999-42)第6条第(3)款(f)项和第47条第(2)款所赋予的权力时,作了以下规定,即:

  1、简称与开始
  (i)本规章可以称作《2000年外汇管理(担保)法》。

  (ii)自2000年6月1日起生效

  2、定义
  除非本规章的其他规定:

  (i)“法案”是指《1999年(1999-42)外汇管理法》;

  (ii)“授权交易商”是指在法案第10条第1款规定中的以授权交易商身份而接受授权的人;

  (iii)在本规章中使用但是没有解释的单词和短语分别具有本法案所赋予的含义相同。

  3、禁止
  除非本规章有其他规定或者得到储备银行的一般或特别许可,任何印度居民不得以任何名义给予具有担保、贷款、债务性质的,或印度居民或印度境外居民所招致的其它债务性质的担保和保证或者进行一项类似交易。

  4、授权交易商可以进行的担保
  (1)授权交易商在有关债务、义务、印度居民的负债或对印度境外居民的负债在以下情况下可以给予担保,即:

  印度居民所招致的债务、义务或其它债务,

  (i)作为一名出口商,从事从印度向外出口业务;

  (ii)作为一名进口商,应该根据储备银行对进口分期付款方面所批准的条款。

  (2)在以下情况下,授权交易商可以对任何债务、义务和印度境外居民的负债进行担保,即:

  (i)欠印度居民的与一宗贸易交易相连的债务,

  若该条款下的担保被一家海外国际知名银行的反向担保所涵盖;

  (ii)由其分支机构或印度境外的办事处所给予的反向担保,如果海外买方只接受国内银行担保时则代表印度出口商;

  (3)在普通的商业交易中,授权交易商可以在以下情况下给予担保,即:

  (i)在有关遗失文件或错误文件或签名的确认方面,代表印度境外的客户、分支机构或联络处;

  (ii)为了由授权交易商或者授权人在印度境内销售的旅行支票的印度境外签发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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