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法官之间的工作分配
在法官团成立之后,主席应该不时以通知的方式对有关受理上诉法庭法官的工作分配做出规定并且同时规定每位法官应该处理的事务。
30、主席调换案件的权力
在接到任何一方的申请并通知各方之后,并且在听取他所愿意听取的事情之后或者他自己的没有这种通知的动议,主席可以将一个法官团没有解决的案件调换给其他法官团处理。
31、多数人决定
如果有两名成员组成的法官团在任何观点上持有不同的意见,他们应该陈述有不同意见的一个或多个观点并且提交给主席;主席可以自己亲自听这个或者这些观点,也可以将该案件的这个或者这些观点提交给受理上诉法庭的其他一个或多个官员来听取意见;这个或者这些观点应该根据已经听取包括第一次听取这个案件的受理上诉法庭的大多数成员的意见来裁决。
32、上诉人的借助律师或者特许会计师或政府以及委任出席官员的权力
(1)当一个人向本法案中的受理上诉法庭或特别专员(上诉)提起上诉时,可以亲自出庭也可以选择律师或者特许会计师代表他到受理上诉法庭或特别专员(上诉),视具体情况而定。
(2)中央政府可以授权一名或多名律师、特许会计师或者其他官员担任出席官员,且每位授权者可以在受理上诉法庭或特别专员(上诉)中介绍与上诉有关的案件。
33、作为公务员的成员等等
主席、受理上诉法庭和特别专员(上诉)以及判决法庭的成员、其他官员以及雇员应该被视作具有在《印度刑法典》第21条中的含义的公务员。
34、民事法庭所不具有的权限
任何民事法庭没有权力接受任何关于根据本法案所授权给判决法庭、受理上诉法庭或者特别专员(上诉)来处理的案件或诉讼,并且在根据本法案所授予的权力而采取某种行动时,任何法庭或者其他机构不能对此下发任何禁令。
35、上诉到高级法院
受理上诉法庭的任何裁决或者命令而导致的受害方,可以在收到受理上诉法庭的裁决或命令起的60天内对本命令所引起的任何法律问题提起诉讼。
除非高级法院确信上诉人有充足的理由证明其在上述期限内不能提起诉讼,此时允许它在另外一个不超过60天的期限内提起诉讼。
解释:在本条中“高级法院”是指-
(a)受害方正常居住、经营业务或者亲自为收益而工作的地方在高级法院的管辖范围内;及
(b)如果中央政府是受害方,高级法院具有被告的权限;或者在一个案件中有一个以上的被告,任何一个被告正常居住、经营业务或亲自为收入而工作。
第六章:执行董事会
36、执行董事会
(1)就本法案而言,中央政府应该建立一个执行董事会,它由一名专员与其他官员或者中央政府认为合适的其他部门官员组成,这些官员应被称作执行官。
(2)在不违反第(1)分款的情况下,中央政府可以授权执行专员或者一名额外的执行专员、特别执行专员或者执行专员代表来任命低于执行专员助理级别的执行官。
(3)根据中央政府所规定的条件和限制,执行专员可以行使本法案下所赋予的权力并履行本法案中的义务。
37、搜查、没收等权利。
(1)执行专员或者其他的级别不低于专员助理的执行官应该进行对第13条中所提到的违反的调查。
(2)在不违反第(1)款的条款的情况下,中央政府同样可以以通知的形式,授权中央政府、国家政府或储备银行中的级别不低于印度政府副秘书长的任何一名或一组官员,调查在第13条中所提到的违反。
(3)在第(1)款中所提到的官员应该行使1961年的《收入税法》所赋予收入税务局的同样的权力,并且在行使这些权力时应当遵守本法案所规定的限制。
38、授权与其他官员
(1)中央政府可以以命令的形式并且在遵守其认为合适的条件和限制的情况下授权任何一名海关官员、中央执行官员、警官或中央政府及国家政府的其他官员来执行在本法案下的并在命令中列明的执行专员或其他执行官员的权力和义务。
(2)在第(1)款中所提到的官员应该在遵守中央政府所规定的条件和限制的情况下行使1961年的《收入税法》所赋予收入税务局的同样的权力。
第七章:杂项规定
39、一些情况下的文件的推定
如果一份文件
(i)是在本法案或其他任何法律下的、由任何人撰写或提供的或者从任何人的监管者或控制者那里没收到的,或者
(ii)在调查由任何人所触犯的本法案下的任何违反的过程中,从印度境外的任何地方所收到的(该机构或这个人以规定的方式适时地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