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判决法庭不能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处理好控诉,应该定期以书面形式记录不能在上述期限内解决控诉的原因。
17、上诉到特别专员(上诉)
(1)中央政府应该以通知的形式任命一个或者多个特别专员(上诉)听取对在本条下判决法庭的命令的上诉,并且在上述通知中应该列明与特别专员(上诉)可以行使权限有关的事务和地点。
(2)判决法庭的命令所致使的受害方,作为执行董事的助理或者执行董事的代表,可以向特别专员(上诉)进行上诉。
(3)在本款(1)中的每一个上诉应该在受害方接到判决法庭的命令副本起45天内以规定的形式、采用经审定的方式并交纳规定的费用后提起上诉:
如果特别专员确信在上述的规定的期间有足够的原因不能提交上诉,那么特别专员(上诉)在上述45天期限到期后还可以接受上诉。
(4)在收到在第(1)款下的上诉之后,特别专员(上诉)在给予上诉各方申诉机会之后,以其认为合适的方式发布命令,确认、修改或者将所起诉的命令放到一边。
(5)特别专员(上诉)应该给上诉各方以及与此有关的判决法庭下发每个命令的副本。
(6)特别专员(上诉)应该具有在第28条第(2)款下的判决法庭所赋予的与民事法庭同样的权力及--
(a)所有的上诉都应被视为具有印度刑法典第193条和第228条中的含义的法庭上诉;
(b)就1973年的犯罪程序法第345条和第346条而言,都应被视为民事法庭。
18、设立受理上诉法庭
中央政府应该以通知的形式设立受理上诉法庭,即外汇受理上诉法庭,听取对本法案中的判决法庭和特别专员(上诉)命令的上诉。
19、到受理上诉法庭上诉
(1)除非第(2)款中另有规定,中央政府或者判决法庭命令所导致的任何受害人(在第17条中的第(1)款中所谈到的这些人或者特别专员(上诉)除外)可以对判决法庭控诉:
如果任何人起诉判决法庭的命令或者特别专员(上诉)所征收的罚款,那么在他上诉时,应该将罚金上交给中央政府所通知的法庭。
进一步而言,如果在任何特殊的情况下,受理上诉法庭认为这些罚金存款将会为该人带来不适当的困难,可以免除这些合适的可以保证处罚实施的存款。
(2)在本款(1)中的每一个上诉应该在受害方或者中央政府接到判决法庭或者特别专员(上诉)的命令副本起的45天内以规定的形式、采用经审定的方式并交纳规定的费用后提起:
如果受理上诉法庭确信在上述规定的期间有足够的原因不能提交上诉,则受理上诉法庭在上述45天期限到期后还可以接受上诉。
(3)在收到在第(1)款下的上诉之后,受理上诉法庭在给予上诉各方申诉机会后,以其认为合适的方式发布命令,确认、修改或者将所起诉的命令放到一边。
(4)受理上诉法庭应该给上诉各方以及与此有关的判决法庭或者特别专员(上诉),视案件具体情况而定,下发每个命令的副本。
(5)受理上诉法庭所收到的在第(1)款下的每个上诉都应该尽快处理,并且努力在收到上诉起的180天内最终解决上诉:
如果受理上诉法庭不能在上述规定的180天内解决上诉,应该定期以书面的形式记录不能在上述期限内解决控诉的原因。
(6)为了检查在第16条下的判决法庭所做的与审理有关的所有命令的合法性、妥当性或者正确性,受理上诉法庭可以本着自己的动机或者其他,要求该审理的记录,并以合适的方式下达命令。
20、受理上诉法庭的构成
(1)受理上诉法庭应该由一名主席和中央政府认为适当的一定数量的成员构成。
(2)根据本法案条款的规定;
(a)受理上诉法官团可以行使的权限;
(b)一个法官团可以由主席和一名或者多名主席认为合适的成员构成;
(c)受理上诉法官团一般应该在新德里以及在中央政府与主席协商之后而通知的其他地方办理事务。
(d)中央政府应通知与每个受理上诉法官团行使权限有关的地区。
(3)根据在第(2)款中所包含的所有情况,主席可以将一名成员从一个主席团转到另一个主席团。
(4)在审讯一个案件或事件的任何阶段,如果该主席或者一名成员认为该案件或事件应该由两名成员组成的法官团审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该案件可以由主席或者其他负责转移的人转移到主席认为合适的法官团。
21、任命主席、成员和特别专员(上诉)的资格
(1)一个人不能被任命为主席或者成员,除非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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