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外汇管理法
(法案号码1999年第42号日期1999年12月29日)
本法案是为了巩固和修订与外汇有关的法律,目标是推动对外贸易和支付,促进印度外汇市场有秩序地发展和维持。
在印度共和国第50周年之际由国会颁布如下:
第一章:预备
1、简称、范围、申请和开始
(1)本法案可以称为1999年外汇管理法。
(2)它适用于整个印度。
(3)它同样适用于被印度居民拥有或控制的所有印度境外分支机构、办事处和代理处以及本法案所适用的任何人所做的违反。
(4)当中央政府在政府公报上发出通知时开始生效,
制定:
倘若对本法案的不同条款以及对本法案的开始条款中的任何证明指定了不同的日期应被解释为该条款开始生效的证明。
2、解释
除非本法案有其他规定,
(a)“判决法庭”指的是在第16条第(1)款下授权的法官;
(b)“受理上诉法庭”指的是第18条下的外汇受理上诉法庭;
(c)“授权人”指的是在第10条第(1)款下授权交易商、货币兑换商、李安银行信托投资或者其他临时被授权的人以处理外汇或者外国证券;
(d)“法官”指的是受理上诉的法庭的法官;
(e)“资本账户交易”指的是改变资产或负债,包括印度居民印度境外的临时债务或者印度居民在印度境外的资产或债务的一项交易并且包括第6条第(3)款所提到的交易;
(f)“主席”指的是受理上诉的法庭的主席;
(g)“特许会计师”具有《1949年特许会计师法》第2条第(1)款(b)项所赋予的含义;
(h)“货币”包括所有的储备银行所通知的流通券、邮政券、邮政汇款单、汇款单、支票、汇票、旅行支票、信用证、汇票和本票、信用卡或其他相似的工具。
(i)“流通券”包括以硬币和银行券形式的现金;
(j)“经常账户交易”指的是除了资本账户之外的交易并且不违反这项交易进展的一般性,包括,-
(i)通过普通商业渠道与外贸、其他经常业务和服务、短期银行和信贷便利相连的应付款;
(ii)贷款利息和投资净收入的应付款;
(iii)海外父母、配偶和孩子的生活支出的汇款,及
(iv)与国外旅行、教育以及与父母、配偶和孩子的医疗有关的支出;
(k)“执行董事”指的是在第36条第(1)款下所指定的执行董事;
(1)“出口”根据语法变化和同类短语指的是,-
(i)将任何货物带到印度境外的某一地方;
(ii)从印度向印度境外的任何人提供服务;
(m)“外国货币”指的是除印度货币之外的任何货币;
(n)“外汇”指的是外国货币并且包括,-
(i)任何可支付外币的存款、贷款和余额,
(ii)用印度货币表示的或开出的但是用外币支付的汇票、旅行支票、信用证或者汇票,
(iii)由印度境外的银行、机构或个人开出的但是用印度货币支付的汇票、旅行支票、信用证或者汇票;
(o)“外国证券”指的是以股票或债券的形式或者以外币标识或表示的证券包括以外币表示的证券,但是偿还或者任何形式的归还例如利息或者分红是以印度货币支付的;
(p)“进口”,根据语法变化和同类短语,指的是将任何货物或者服务带入印度境内;
(q)“印度货币”指的是用印度卢比表示或开出的货币,但是不包括根据1934年印度储备银行法第28A条所颁布的特别银行券和特别卢比券;
(r)“合法从业者”具有《1961年律师法》第2条第(1)款(I)项中所赋予的意义;
(s)“成员”包括受理上诉法庭的一名成员并且包括主席本人;
(t)“通知”指的是在政府公报上的通知并且短语“通知”也应该如此解释;
(u)“人”包括:
(i)个人,
(ii)印度教未分开的家庭,
(iii)公司,
(iv)企业,
(v)由许多人组成的协会或者许多个人组成的团体,而不论是法人组织与否,
(vi)不属于任一前面所述的分条款内容中的每位法人,及
(vii)由这些人所拥有或者控制的任一代理处、办事处或者分支机构;
(v)“印度居民”指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