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可以依据政策中的有关条款或第3条项下制订的法令,申请发放进口或出口商品的许可证。
第5条:费用
(1)每份申领进口商品许可证的申请应同时附上明细表中规定的费用。
(2)缴付费用的方式也在明细表中做出规定。
(3)由下列部门发出的申请不需要付费:
(a)中央政府、州政府、州政府或政府任何部门或办事处,
(b)任何地方权力机关将其用来作为官方使用的商品的真实进口;
(c)任何以教育、慈善或宗教为目的的部门,为自用商品的进口所做的申请;
(d)任何申请进口商品(除汽车之外)的申请人,如果进口的商品属于其私人使用不涉及贸易或生产。
(4)费用一经收取将不予退还,除非以下情况,即:
(i)当交付的费用超出了指定的费用标准时;或
(ii)当费用已被缴付而没有提交申请书时;或者
(iii)当因失误错交了费用,申请人被免于付费时。
第6条:许可证的条件
(1)以下情况将被认为是用于出口商品的许可证的条件:
(i)任何人均不得转让或通过转让获得许可证发放机关出具的许可证,除非根据政策的有关规定;
(ii)在出口时,被颁发许可证的出口商品应被视为许可证持有人所有的财产;
(2)许可证发放机关可以基于一种或几种以下条件,向进口商品出具许可证,即:
(a)除非依照政策有关条款规定,或按照许可证发放机关在许可证中指定的方式,否则不得随意处置许可证项下的商品;
(b)申领许可证的申请人应严格按照许可证中有关条款来执行合同。
(3)以下情况将被认为是用于进口商品的许可证的条件:
(a)何人均不得转让或通过转让获得许可证发放机关出具的许可证,除非根据政策的有关规定;
(b)在商品进口时并且直到海关结关之时,被颁发许可证的进口商品应被视为许可证持有人所有的财产;
(c)被颁发许可证的进口商品必须是新制造的商品,除非许可证中另有规定;
(d)用于进口的许可证项下的商品,不经部长书面批准不得将其出口。
(4)根据印-美关于技术转让的谅解备忘录中的条款规定,任何人从美国进口的商品必须严格符合按照该备忘录出具的进口商品证书中指定的所有条件和保证。而其他这些保证由进口这些商品的人员通过印度政府向美国政府做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