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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1992年对外贸易法

1992年对外贸易法
(1992年颁发的第22号法)


  本法为对外贸易的发展和规范提供法律依据以促进印度的进口贸易、扩大出口贸易以及解决与进出口贸易相关的和伴随产生的问题。

  本法由议会于印度共和国第四十三年颁布实施如下:

第Ⅰ章 前言



  1.小标题及生效
  (1)本法称为1992对外贸易(发展和规范)法。

  (2)其中第11-14章立即生效,本法项下其余规则被认可为于1992年6月19日生效。

  2.定义
  在本法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否则:

  (a)“裁定机构”指根据本法第13项项下指定的机构;

  (b)“上诉机构”指根据本法第15项第(1)项下指定的机构;

  (c)“运输工具”指用来运输的车辆、船只、飞机或者包括动物在内的其他运输工具;

  (d)“署长”是指根据第6项规定任命的外贸署署长;

  (e)“进口”和“出口”分别指以陆运、海运以及空运方式把商品运进或运出印度;

  (f)“进出口商代码”是指根据第7项颁发的代码;

  (g)“许可证”指允许进口或出口,包括海关清关许可和其他本法项下颁发或出具的一种许可证明;

  (h)“指令”指中央政府根据第3项制定的所有指令;以及

  (i)“规定的”指根据本法制定的法则所做的规定。

第Ⅱ章:中央政府制定指令和宣布进出口政策的权力



  第3项:制订有关进出口规定条款的权力

  (1)中央政府可通过政府公报公布指令,制定有关规章制度促进进口、扩大出口以利于发展和管理对外贸易。

  (2)中央政府还有权通过政府公告公布指令,在任何其情况下或在任何特殊类别情况下,制定有关规章制度来禁止、限制或规范这些商品的进出口贸易。

  (3)第(2)款项下指令适用的商品,将被认为是1962年海关法(1962年第52号法)第11项下禁止进出口的商品,该法所有条款全部有效。

  第4项:现行指令继续生效

  1947年进出口(控管)法(1947年第18号)制定的所有指令,以及本法生效前刚刚实施的指令,只要其中不相悖于本法项下条款,则其仍然有效,并将其视为根据本法制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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